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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兩岸關係應該進入法治階段

http://www.CRNTT.com   2015-06-19 00:51:14  


 
  (4)“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台灣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這是就兩制地區之間的司法協助而言的,這是兩岸關係法治化操作體系不可或缺的有機部分。民事、行政的司法協助,與第(3)點權利保障機制建設問題銜接或有重合;刑事司法協助,亦即打擊犯罪之兩岸合作,同樣也是兩岸關係法治化操作體系的一部分。1990年的《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有關海上遣返協議》,1993年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2009年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都是在這一方面的法治化建設工程組成部分。不過,民間協議不能代替國家立法;國家立法(含人大立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委部門規章)應該就此設置符合法治要求的“銜接性”規範體系。

  就第二個層次而言,四中全會決議從“完善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程的領導”等六個具體側面設計了法治子工程建設方案。這些方案,按照“法治”理念做出順理成章的邏輯延伸,都涉及兩岸關係問題。

  (1)完善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及憲法實施監督機制,當然涉及“一國兩制”在憲法上體現和保障的完善。在二十多年來兩岸已經通過名義上的中介機構簽署了二十餘項實際上的官方協議的情形下,仍僅僅靠現行憲法序言中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的政治宣示和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區區兩句話,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把“兩制有機並存的一國”轉化為憲法上的規範體系,在憲法上全面體現出來,這才足以承擔保障一國兩制的重責。不然,眼下兩岸關係中很多重大問題的解決都於憲法無據,甚至以違憲的方式出現,大有害於“依憲治國”秩序。

  (2)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設,當然涉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涉台行政權限、程序、責任的法治化問題。必須通過憲法法律授權下的行政法規具體釐清涉台事務的行政權範圍(行政權不得侵入涉台立法權的疆界)、劃清中央涉台行政權與地方各級涉台行政權的範圍界限,釐清涉台行政事務的行政程序,釐清涉台行政權力違法時的法律責任和救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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