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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取消“港獨”議員資格?不樂觀 | |
http://www.CRNTT.com 2016-09-30 00:07:47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 立會2/3通過可取消資格 對於議員資格的取消,《基本法》、《議事規則》、《立法會條例》有明確規定。《基本法》7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以及“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條例》39條規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擔任議員。 就立法會後任議員的宣誓,《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4部規定,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必須聲明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方可就任議員。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過往有議員因刑責取消資格 回顧歷史我們發現,梁錦濠、戴展華、詹培忠、程介南等人,因觸犯法例被判入獄,喪失議席。民建聯前副主席程介南,2000年在參選立法會港島區直選期間,被指利用議員身份向其公關顧問公司客戶提供利益,以權謀私。他本人立即自行辭職,後來被判罪成,監禁18個月。前金融界議員詹培忠,1998年被控偽造文書罪名成立,判監3年,被褫奪立法會議席,後上訴刑期減至1年,1999年出獄,2004年再次循金融界進入立法會。 不過,上述案例當事人的刑責與政治運動無關。2012年,社民聯梁國雄因衝擊遞補機制論壇,被判監2個月監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最終否決罷免梁國雄的議案,拒絕罷免一方的理由是,梁是為公眾利益發聲而被判刑,如果由立會罷免,等於剝奪市民的權利。 即將宣誓的候任議員羅冠聰,因前年9月帶頭衝擊金鐘政府總部,今年9月以“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向法院提出上訴,公訴方批評檢方在判刑後從“社會服務令報告”得知,三名被告毫無悔意,監禁是唯一的恰當懲罰。但是,律政司的要求被法院駁回,羅冠聰議員資格暫時無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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