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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研討會:人大釋法後的香港憲政民主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6-11-28 00:01:38  


左起:鄒平學(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胡漢清(香港資深大律師,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鄺家賢(亞太法律協會會長);鄭赤琰(前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行政系主任);趙雨樂(香港公開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教授);王千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記者 黃博寧)就梁頌恆、游蕙楨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的“辱華反中”舉動,亞太法律協會與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昨天合辦研討會,探討“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和“以基本法為核心的香港法治”的內涵,邀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香港公開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教授趙雨樂等出席。 

  香港公開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教授趙雨樂以“國民意識的凝聚看釋法”進行闡述并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大學教師、專業人士以及在商業上獨當一面的人,應該走在社會進步的前端,香港的知識分子以往太過被動,通過梁、游事件有必要重新反思,發出爭正義的呼聲,不要浪費自己的社會地位。第二,國家和民族兩者不能斷,中華民族是整體的民族,文化上通過民族間互動和融合進行優化;政治上國家與社會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中堅階層居中應該多溝通。第三,中史教材未來可以更加有趣。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就人大釋法若幹爭議問題作出回應。他表示,人大釋法的約束力,香港法院一直承認,煩請某些法律人士不要冤枉法院和法官,以他們並沒有的觀點來為自己背書,誤導社會。他指出,釋法與香港的司法獨立並行不悖、相得益彰,釋法並不幹預法院獨立的審理。另外,一些人用《基本法》第158條的第二、三款架空第一款,是錯誤的。第一款“《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起始性、綜合性、原則性條款,不能以第二款、第三款消減第一款的原意,後兩款限制的是香港法院,而不是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華指出,港式“權力分立”和英格蘭式“權力分立”的區別不僅在於成文憲法或不成文憲法或議會主權或非議會主權這個兩個因素,還必須考慮另一個重要因素:香港特區內橫向的權力分配和中央和香港特區之間的縱向授權關系,香港特區內的權力分配問題是中央事權。就11月15日高等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有喜有憂。喜在於法院支持了特首和律政司,積極行使了管轄權,實體上對立法會主席的錯誤進行了幹預;也為以後77條對立法會議員權力的限縮解釋,為人大釋法第三部分以後在香港的施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以及對未來“剪布” 可能發生糾紛的管轄權也有好處。憂在於,港式“權力分立”的邊界由司法機關界定,是否可以幹預也由司法機關決定,按照判決中的“權力分立”的邏輯,法院不僅可以幹預立法,還可以幹預特首事務。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表示,現在香港已經出現了憲制危機,原因在於違背《基本法》之後沒有後果——幾乎不用負刑事責任。他批判所謂因“宣誓鬧劇”而釋法的論述,認為就算沒有也要釋法,并引述當年曾德成發傳單都被判入獄的例子,而現在“港獨”組織已經結成政黨、企圖分裂國家,公司條例註冊未遂,竟然還不會被抓。他認為23條立法有迫切性,因為國家安全在香港呈真空狀態,或可以考慮把《國家安全法》引入《基本法》附件三。

  多位法律界資深大律師和學者如鄭赤琰、陸人龍也就釋法議題發表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