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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港獨魔咒與戴耀廷難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00:20:06 |
戴耀廷在爭議極大的台灣“五獨論壇”上公開宣揚港獨理論及操作方案,具有顯著的煽動性和非學術性:其一,“五獨論壇”是反國家的港獨、台獨、藏獨、疆獨、蒙獨的聯席會議,儘管打著人權與民主的旗號,但本質上絕非通常的學術論壇或公民社會論壇,而是有目的、有計劃的政治運動論壇;其二,戴耀廷將香港民主運動重新與反對國家專制相連接,大搞意識形態對立和對抗,實質破壞“一國兩制”的政治共識與正當性基礎,有著顯著的危害性;其三,戴耀廷推崇的是一種民主的“積木遊戲”(陳端洪語),延續中國崩潰論,拆解統一的中國政治秩序,從中國崩潰中尋求香港獨立契機,這是一種典型而過時的“1989世界觀”,與民族復興的當代精神及趨勢格格不入,但在香港確有很大的迷惑性;其四,這樣的跨境港獨行為不是第一次,而是屢犯不改,毫無節制,有證據證明戴耀廷曾多次赴海外包括日本宣揚類似觀點及行動方案;其五,戴耀廷本身有案在身(佔中案),進一步從事破壞法治與危害國家的行為,加重了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需要從法律上加以嚴肅追責。 戴耀廷的全譜系行為,已不是泛泛的學術討論,而是希望充當“港獨精神導師”,在佔中之後提出新的理論與綱領,繼續把控香港民主激進化的話語權與領導權,繼續支持和鼓動香港校園民主與港獨匯流連接。但香港法治卻遲遲未能精準檢控,這是香港法治的內在缺陷。“一國兩制”的憲制邏輯在於,香港法治優先處理,如果不能處理,才有中央的依法行動。多次的人大釋法與決定就是這樣的邏輯。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憲制性法律,是“一國兩制”的制度肉身,中央是最終責任人,有法律維護的憲制性責任。香港基本法不能變成無法行動的“綿羊基本法”,對激進港獨不能只是批評而無法實際懲戒。至於戴耀廷提出的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自我辯護,已通過其自身的多重行為而證偽。戴耀廷是法律教授,而且還熟悉基本法及比較法,不可能不懂得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也不可能不懂得什麼是真正的學術自由,但其明知故犯而仍然扯上這樣的遮羞布,羞辱的就不僅僅是中央、建制派及特區政府,還包括香港的大學、社會民眾及法官。 四、檢控港獨與國家安全的法治化 “戴耀廷難題”是提給“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因為這樣的憲制性安排給出了過寬的本地自治空間,但本地自治中最關鍵的司法自治卻無法維護授權其自治的憲制秩序本身。香港法治以其司法獨立之地位與普通法自由主義基本法法理學框架,特別看重的並非基本法中的主權、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是香港法治對權利本位的教義性保護及相關裁判法理與“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高度一致性。據說,這樣的香港法治才能贏得國際信任,從而使香港繼續得享國際的各種排名特別是繼續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仲裁中心地位。如果人大釋法發生了,無論是否對香港法治與基本法起到維護作用,都會影響香港的國際排名。香港法治是給國際看的,不是給國家看的,這是一種非常奇特扭曲的司法觀念。當然,這種司法觀念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基本法秩序設計的結果,是“一國兩制”極度理性而容忍的結果。但原初設計是有原則和界限的,即高度自治必須以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為前提,這是“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 香港法治除了在極少數的人大釋法與決定條件下顧及國家利益之外,對“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不可能主動理解和自覺維護。所以在佔中判決中,法院通常以“公民抗命”的道德動機輕判,卻以侵犯抗爭者人權重判鎮暴警察,在抗爭者權利與公共秩序間顯著偏向前者,而扣人心弦的“黃之鋒案”也是在改判加刑與終審回判之間搖擺,以技術性的“量刑新指南不溯及”規則放生黃之鋒等人卻又同時確認了量刑新規。香港司法區別對待佔中案和旺角暴亂案,對佔中輕輕放下,對旺角暴亂案重重判處,顯示出對“公民抗命”的寬宥和對暴力抗爭的零容忍。但這尚不足以對港獨行為形成嚴密的法治防護網,黃之鋒、戴耀廷之類就依然逍遙法外。戴耀廷的跨境論獨已不僅僅是言論,而具有行為屬性。港獨的言論部分已不能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保護,因基本法不可能保護顛覆自身的煽動性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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