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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惠台31條的核心與意涵 | |
http://www.CRNTT.com 2018-11-18 00:20:50 |
三、對“惠台31條”的後續思考 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廣泛關注,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而言都給我們帶來重大的影響力。全國眾多省市以“惠台31條”為基礎,細化出台了很多更加具體的政策措施。對台融合發展呈現出一派紅紅火火的景象。這是好事!說明我們已經意識到要將實實在在的行動作為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在政策落地實施的過程中,我們仍必須時刻提醒自己: 第一,切忌以政策數量作為評價對台融合發展的重要標準。自從中央發佈“惠台31條”後,從上海的“惠台55條”到福建的“惠台66條”再到寧波的“惠台80條”、浙江省的“惠台76條”等,全國各地的惠台政策似乎有膨脹趨勢。但是,仔細研讀下相關條款,有好些政策條文是原來就有的;有些工作是我們原來已經在開展的,現在正式列入其中;這是不是顯示出我們現在的對台工作還有些形式化?其實,“惠台31條”已涉及很廣泛的內容了,地方政策如果側重於更詳細的實施細則,而不是或新或舊的政策羅列,效果可能會更好。 第二,警惕政策表述不規範可能引發的法律爭端。作為WTO成員方,大陸給予的某些待遇可能會構成違反WTO相關規定的嫌疑。僅以“上海55條”中的第8條為例:“支持台資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對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對獲得授權的高品質國內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這裡的“資助”二字很可能會導致該台資研發中心以後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貿易時,被外國競爭對手提起反補貼調查請求。過去我們遭遇WTO項下的反補貼調查有很多就是因為在政策中我們規定了一些定向性的補貼,違背了《WTO反補貼協定》。 第三,防止“最惠國待遇基本原則”被忽視。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是WTO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中國在WTO中“一國四席”,大陸與台港澳之間既有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也有同為WTO成員的關係。所以,在我們高度重視對台融合發展的同時,是否也應注意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從而在港人和台胞、澳門人與台胞之間形成同等待遇。特別是在當前港獨勢力悄然壯大的時候,以最惠國待遇原則為基礎的台港澳同等待遇顯得尤為重要。衹有保持了台港澳政策的一致性,對台融合發展才不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第四,重視惠台政策的比較研究與自我突破。就在中美貿易戰正酣之時,我國最新版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2018)》頒佈了。這意味著外資進入中國的大門越開越大。當台資企業待遇的優越性不斷減少之時,我們所能做的恐怕就是營造一個良好的台企營商環境。使台企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仍能體會到祖國大陸的特有關懷。服務意識和服務精神也許是所有惠台政策落到實處的最終保障。 第五,構建惠台政策落實的評價指標體系。我們從來不缺好的政策,但是,很少有人追蹤過每一個政策的落實結果和現實效應。好的政策需要實踐的不斷回饋,才能得以完善。實踐的回饋就是對政策的測度和評價。我們應當構建一個明確、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以此細化考核每一條政策的落實程度。同時,通過實踐來考察政策是否具有針對性、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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