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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公投政治”侵蝕挑戰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對於“公審會”的性質,原“公投法”並未明確規定,衹是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號解釋將“公審會”明定它並非為獨立行政機關,而是在行政程序上執行特定職務的組織。但是,綠營學者一直質疑釋字第645號解釋文的正當性,認為“一個連行政機關(更遑論獨立行政機關)地位都不具備的組織,竟然在具有高度政治意義的‘公投’議題上做成最後決定,拘束‘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的職權”,這不符合邏輯。⑦事實上,島內關於“公審會”的性質及存廢問題一直爭議不斷,從這一角度看,“公審會”的存廢成為“公投法”修正的焦點也就在所難免。

  當時國、親兩黨主張設立“公審會”,其目的是為了牽制在台執政的民進黨。然而,時過境遷,如今民進黨既是執政黨,又是“立法院”多數黨,在這種情勢格局下,國民黨用該機構牽制民進黨的價值已經大打折扣。時至今日,藍綠在此問題上對決的意義已經大為褪色,民進黨現已全面執政、時機成熟,其基於一貫反對該機構的立場和態度,欲將之廢除志在必得;而國民黨鑒於島內新情勢下的政治生態和政治格局,自知繼續捍衛該機構的存在已不合時宜,故有意在該問題上與民進黨妥協。

  以前有些公投案即便通過提案千分之五門檻,也可能會被“公審會”駁回;有的即便“審議委員會”認定符合規定,但多半會在連署百分之五門檻之前被“卡住”。根據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號解釋文,並結合該機構的實際運作情況,可以發現,該機構雖然在性質上是非獨立行政機關,但在當時卻不僅有權進行程序審查,而且進行實質審查,對於那些不符合“公投法”規範或者模棱兩可的議題,都可能會被該機構否決。事實表明,在“公投法”實施過程中,綠營勢力提出了議案多次被該機構認定為“不合規定”而被“卡掉”。但是,現在廢除之後,未來全台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分別交由“中選會”和地方政府主管。那麼,“中選會”或地方政府對公投提案的審查是實質審查,還是僅僅程序審查,抑或兼而有之?此次修正條文並未明確提及,還要看即將出台的實施細則如何規定。後退一步,即便是實質審查,在目前國、民兩黨的公投共識日趨擴大的情勢下,該機構先前的“門閥”功能無疑會大大弱化。

  (三)公民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

  此次“公投法”修正案將公民投票年齡由20歲下調至18歲(但選舉投票年齡目前仍是20歲),表面上並未直接觸及兩岸關係,但卻將對兩岸關係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至少有助於民進黨煽動和發起兩岸關係議題的公投,因為把公投年齡下調至18歲,可以擴大年輕投票權人近60萬。這部分年輕人,因受到李登輝、陳水扁時期的“台獨”教化,對一個中國的認同度比較低,這對民進黨發動的公投比較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這次下調的是投票年齡,而非選舉年齡。理解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從理論上釐清公投和直選的關係。兩者共同之處是,都通過一人一票來落實直接民主,但其不同在於:一般意義而言,前者是“決事”,而後者是“選人”。在台灣地區,前者由“公投法”規定,後者由“憲法”和“選舉法”規定。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是就投票年齡而言的,而選舉年齡則需要通過修改相應的“選舉法”和“憲法”來完成。雖然這次下調的是公投年齡,但會產生外溢效應,對下調選舉年齡至18歲會形成一個“催化效應”,進而會催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此基礎上自下而上地倒逼“修憲”,以最終在“憲法”層面上把選舉年齡下調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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