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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制方案 台灣擔心什麽

http://www.CRNTT.com   2019-06-09 00:08:24  


 
  (一)台灣高度自治權力的來源及特殊地位的表述

  由於擁有特殊的地位,台灣才能獲得特殊的待遇,亦即特殊的高度自治權——政治自治,但對這種特殊的高度自治權的權力來源必須清晰地、毫不含糊地加以說明,亦即高度自治權力來源於實際代表中國絕大部分人口的中國主體的合法政府或立法機構,這一點是體現一個中國的核心要點。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具有特殊的高度自治權力的區域,為了有別於中國已有的港澳特別行政區或少數民族自治區,可以稱為“中國台灣特殊自治區”,簡稱“中國台灣”。這個特殊自治區擁有除象徵國家主權以外的自治權力。高度自治權的具體內涵是什麼呢?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⑨。所謂社會制度,“是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總稱,其中,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⑩可見社會制度是“反映並維護一定社會形態或社會結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⑪根據中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一貫思路或邏輯,充分尊重台灣既有的社會制度,就是允許它保留既有社會制度,這當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等,即使需要做出適當調整也要基於與台灣官方和社會充分協商。這就大致勾勒出了台灣高度自治權的內涵,台灣可以保留既有政治制度,而其政治制度的內涵尤其表明了台灣較之於港澳不同的特殊地位。

  (二)對台灣高度自治的約束體制機制

  認識台灣的特殊性及特殊地位,是為在台灣實行“兩制”的特殊制度安排提供依據,亦即為給予台灣特殊的高度自治提供依據。責任和權利是一體的兩面,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忠誠於統一後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應盡的責任。怎樣確保台灣能夠盡到責任,而不是利用高度自治挑戰、背離國家的統一或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需要建立相應的體制機制。

  對於國家主權而言,國防、外交和國家安全是三大基本要素。從國防的角度言,包括台灣在內的整個國家領土、領空和領海的保護由解放軍負責,台灣保留軍隊的主要功能在於維持島內秩序,以及協助、配合或分擔解放軍維護中國的領土、領海(包括經濟專屬區權益)和領空主權的職責。因此,對台灣軍隊的數量規模和軍備等級以及防衛支出占比要有所限制,以符合其功能的需求。由於國防事務的協調非常重要也非常複雜,應設立相應的專門協調機構並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北京派國防官員常駐,以利及時有效地溝通協調。

  對於外交而言,無疑是北京代表整個中國行使外交事務權力。經報備北京並獲准,台灣可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在外國設立經貿辦事處(含簽證處理業務),以觀察員或成員身份加入某些國際組織,可以加入非政治危害性的國際NGO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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