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 
中評智庫:三自運動 破台灣“同心圓史觀”

http://www.CRNTT.com   2019-11-27 00:07:35  


 
  三、最低層的“勞務存在”

  相形之下,“台灣之塔”碑文的用字遣詞反映出一種偏頗的歷史觀點,不僅扭曲了歷史事實,而且無法說明當年台籍日本兵的艱難處境。二次大戰前,日本認為其殖民地的土地為日本國的一部分,但人民則有區別。日據時代,台灣人稱“本島人”,日本人叫“內地人”;日本國內的法律稱為“內地法”,台灣朝鮮殖民地實施的為“外地法”,日本內地為依“帝國憲法的規律施行一般統治的地域”,而外地則為日本帝國憲法不涵蓋的“一般統治的例外”(所謂異法地區);其內容係殖民地長官(台灣總督)發佈代法律之命令(律令),或由日本中央政府以天皇名義發佈之敕令把日本本土之法律(一部分或全部)施行於台灣的法律。

  日本人認為當兵是日本男兒的“本望”(願望),非日本人不可當“日本兵”。二次大戰之初,台灣人並沒有資格當“日本兵”,衹能當“軍屬”或“軍伕”,到中國大陸華中、華南、華北各地,協助日軍作戰。“軍伕”擔任炊事、衛生、搬運“兵站物品”等後勤工作。“軍屬”則大多為中學校畢業生,懂當地語言,擔任通譯、宣撫或調查工作;兩者都不是武裝部隊內的編制,不准攜帶武器。在日軍“軍人、軍馬、軍犬、軍屬”的嚴格序列中,“軍伕”和“軍屬”衹能算是附屬日軍的最低層勞務存在;統計1940年台灣人軍伕的工資為一百圓,而日本二等兵薪資為六百圓,毫無“平等”可言。

  到了戰爭末期,日本為了補充兵員不足,開始在台灣徵“志願兵”。“志願兵”並不是日本兵。日本兵入伍後,原服務單位必須保留薪資給其家屬作為生活費,“志願兵”因為是志願的,所以沒有這種待遇。萬一戰死,也領不到撫恤金。根據日本厚生省的記載,從1937到1945年間,台灣總督府總共招募了軍屬、軍伕12萬,軍人8萬,總共20萬;其中3萬多人陣亡。

  在台灣志願兵中,有一些人被派到南洋去當“盟軍戰俘營監視員”。他們所受的“基本軍訓”之一,就是學習如何打耳光。到了南洋之後,他們“穿著英挺的日軍制服,背著上了刺刀的步槍,在俘虜營前站衛兵”,命令被日軍俘虜的盟軍士兵“挑砂石、挖地洞、採銅礦、建機場,在最飢餓的狀態下做苦役”。在必要時候,他們也會在日本軍官的指揮之下,凌虐戰俘。這種在武力挾迫下的行動,可以說是“犧牲一己性命,守護他人之義舉”嗎?“無論時代如何變遷,族群國家如何分隔”,“台灣之塔”希望台灣人不要遺忘的究竟是什麼?

  戰後的紀錄顯示:盟軍在日軍俘虜營中總共有35萬人,每100名俘虜中有27名死亡,是盟軍在德國和意大利戰俘營中死亡率的7倍。在戰後的審判中,有173個台籍“日本兵”被起訴,其中26人列為“甲級戰犯”,被判死刑。另外7個人因為“於北婆羅洲的美里及其附近,射殺及刺殺46名俘虜”,一審被判死刑,一個月後再審,改判10年徒刑。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