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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1-07-19 00:05:16  


 
  因此,居住證作為台灣居民享有具體權益和待遇的證明與依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共服務的改善,可以作為主載體去構建台灣居民權益與待遇的在地保障和促進機制。而身份證則是證明台灣居民在大陸已經完成居民身份轉換,是在大陸能夠充分實踐和實現作為中國公民的權利義務的證明,可以作為依據將台灣居民完全納入既有的居民管理體制和公民權利義務實現機制中。此外,以證件為執行依據的治理實踐一方面應在既有界限內持續深化,在具體的法律適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商業活動中增加相關證件的便利性,如在網絡招聘、交易、社交系統中納入相關證件的數據;另一方面可以逐漸擴大適用範圍,適度模糊證件的功能性差異,讓台胞證的法律屬性實體化,讓居住證的功能擴張“合法化”,使其逐步適用於學習、創業、就業、生活之外的領域以及居住地之外的地域,而且相關證件的屬性、功能的融合也將是值得努力的方向。

  最後,務實應對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流動態勢,基於權益的可轉移性構建台灣居民在大陸權利義務實踐的流動與轉移治理機制。台灣居民在大陸是特殊的流動人口,高頻流動會導致非戶籍人口與戶籍人口的差距、地區差距相互叠加影響到其實際權益和待遇,一方面會讓台灣居民在居住地獲得的原本低於戶籍人口的權益和待遇會因流入新城市而喪失或縮水;另一方面會加劇台灣居民流向並聚集於大城市的非均衡態勢。與此同時,在大陸人口流動治理體制下,作為流動人口的台灣居民在大陸缺乏大陸流動人口能夠在戶籍地實現其公民權利義務的基礎保障,而且已獲得權益的可轉移性也低於大陸流動人口。在戶籍制度不斷變革的大背景下,對人口遷移和權益實現的障礙,更直接地來自於權益流動性的缺失。⑩因此,隨著公民權利尤其是養老、醫療、住房等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權利義務與戶籍的剝離度不斷升高,當前台灣居民在大陸還需要擁有權益可轉移或可纍積的特別權利。總體上,為了深化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權利義務實踐,大陸需要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權益轉移原則和規則,更需要將零散的台灣居民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及措施聯結成為連貫的支持網絡,實現台灣同胞能在大陸地區享受可轉移的權益與待遇。具體而言,在國家層面通過中央統籌發揮對台灣同胞權益的兜底功能,一方面確定並擴大與戶籍和屬地脫鈎的台灣居民基本權利義務清單,覆蓋所有在大陸的台灣同胞,直接在中央層面予以保障和推進;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法律、政令等方式確立基本原則和計算規則,如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時間、義務與貢獻可纍積計算,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待遇可異地實現,指導和協調地方之間按照權益纍積和待遇分攤的原則處理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權益流動性問題。在地方層面,通過區際的對接互聯實現對台灣同胞權益的共濟功能,不同地區之間開展雙邊合作與多邊合作,商定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可、異地權益承認和纍積及轉移細則以及待遇或負擔分攤比例和信息交換技術規範等,至少應保證台灣居民在居住地已獲得的權益和待遇不受人身流動的影響。

  (本文係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研究”(20ZDA097)、2019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研究”(19ZDA128)、201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新時代‘一國兩制’實踐機制研究”的階段性成果(19BZZ105)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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