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網絡報》記者被抓仍然有太多的蹊蹺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18 00:02:39 |
細讀報道,我們會發現一個很可笑的問題。報道稱:記者致電張家口公安局政治處,一名孫姓工作人員答複稱,經核實,關鍵確實被張家口公安局經偵支隊刑拘,至於關鍵涉嫌何種罪名“還在調查”。罪名成立,該抓該判。涉嫌某罪名,也可抓或該抓。然而,河北警方對記者目前涉嫌的何種罪名也還在調查之中,既然連涉嫌的問題也不清楚,那麼還抓記者幹嘛呢?而且,警方還將人家予以了刑事拘留,並已有近半個來月。涉嫌的罪名不一定成立,但是涉嫌了某罪是可以抓捕接受調查的。既然河北警方抓了記者,那麼為什麼就不能“理直氣壯”地說記者“涉嫌受賄”的話呢?於是,我們不得不懷疑河北警方是不是在隨意抓人呢? 記者關鍵是否涉嫌受賄?這個問題我們暫時不得而知,而且這也是相關司法機關的事,並要以事實為依據。對此,我們相信司法機關會在不久有個水落石出的交代。因此,我們拭目以待。但是,記者關鍵即使涉嫌受賄,其時間或許也不一定是12月1日的前幾天,所以司法機關要抓記者應該可以提前進行,於是為什麼是在12月1日呢?同時,要抓記者,警方去《網絡報》社抓也是理所當然的,那麼為什麼是在記者去山西才抓捕呢?難道這是警方選擇了“等蛇出洞”的最佳時期?早不抓晚不抓,偏偏是在記者出去調查採訪時才抓,而且是在去做“負面”調查時才抓的,這難免不會讓人心生有人“轉嫁陷害”的嫌疑。當然,警方抓人是隨時隨地可進行的,而且“時機”成熟最好,這次抓記者在時間地點和其它諸多因素情況下,純屬巧合。我們但願這只是個巧合!不過,這些目前也並不重要。 又是記者涉嫌受賄,又是記者被司法機關以涉嫌受賄抓走了。這不由得又讓我們想起前幾天的“央視記者被抓事件”。央視記者是否涉嫌受賄,我們同樣暫時不得而知。但是,央視記者是涉嫌受賄而被檢查機關抓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貪污賄賂犯罪,是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那麼,《網絡報》記者即使涉嫌受賄,其也應該由人民檢察院來執行立案偵查。然而,為什麼抓記者的是河北省張家口市的警方呢?這難道是張家口市檢查機關的人力有限嗎?或者武裝不够嗎?或者根本就沒能力可偵辦貪污賄賂類的犯罪案子嗎?或者另有其它的隱情嗎?若干個或者,我們期待張家口市相關司法機關對此於公衆有個合理的解釋或說法。依法辦案,這是任何人和任何司法機關應該遵循的原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更不例外,張家口也一樣。 現在或許說什麼也無濟於事了,因為無論是河北公安機關抓的也好,還是該由河北檢察機關去抓也罷。《網絡報》所謂涉嫌受賄的記者,其已被抓到了河北,並在刑事拘留中。所以,不可能再把“失蹤”在河北的記者放回山西的某酒店,然後讓該執行抓捕的相關司法機關去重抓。如果如此而為,不說別的,也太兒戲太笑話了。但是,即使是由不該去抓的公安機關抓了,其在某個方面的依法性之是否暫放一邊,卻也還是有另外的一個問題。河北警方把記者抓走,按相關規定程序應該在48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然而其通知卻是在被抓後的幾乎半月後之久。如果,沒有媒體對事的報道,我們不知這個通知還會晚來多久呢?被抓48小時內應通知其家屬,這點最起碼的辦案程序,難道河北警方就不知道嗎?所以,退一步說該由河北公安機關來抓受賄的記者,從規定時間應通知其家屬來說,仍然存在著不够依法辦案的錯誤。於是,我們還想知道,這到底是為什麼呢?當然,千萬別僅用“辦案需要”的幾個字來搪塞公衆。 記者“失蹤”雖然暫時與山西無關,但是河北警方的行為實在有太多的蹊蹺而讓人無法想個清楚和明白。到底是怎麼回事啊?我們翹首並拭目以待。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