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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授聯名投訴工程院院士“抄襲剽竊”

http://www.CRNTT.com   2009-03-04 09:15:57  


 
  2.由劉興土同志主編的《鬆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與農業發展》一書中的表1-19,引自鄭慧瑩和李建東所著《鬆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護》一書,未注明出處。雖然這部分內容由另外一位同志執筆,但劉興土同志作為主編,負有審稿不嚴的責任。發現問題之後,雖然在引用表下方補貼了“引自鄭慧瑩、李建東,1993”,並已請執筆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劉興土同志也應以主編身份向鄭慧瑩、李建東同志致歉。 

  信中說:我院已與劉興土同志進行了溝通,他對自己的不妥之處作了自我批評。我們相信劉興土同志能够正確對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學研究方面更加嚴謹。 

  舉報人:與工程院“認識不同,意見不一致” 

  看到這封回函,幾位舉報人有同一種感覺:失望。 

  “兩萬餘言的投訴書,僅換回兩點答覆,掛一漏萬。”他們說。 

  對於劉書是否構成抄襲剽竊,幾位教授與工程院顯然“認識不同,意見不一致”。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文中不注明,僅文後統列參考文獻,誰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別人的成果?這不等於沒有‘指明’嗎?”幾位教授認為,在文中引用處不予標注,是通過障眼法魚目混珠,混淆視聽,讓第三方難以辨別,從而將他人成果竊為己有,此乃抄襲剽竊的一種表現形式。 

  舉報人認為,“劉書抄襲、剽竊主要有幾種手法: 

  1.抄片斷,不明確標注。說沒標吧,書(章)後統列了文獻;說標了吧,文中引用處又沒標; 

  2.組合別人的成果,把單位變換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實質叙述的就是別人成果; 

  3.未征得別人許可,把別人的內部報告拿去發表; 

  4.組織寫書,每人各寫幾章,他作為主編,如果下面有人抄襲,主要責任由執筆人承擔……” 

  採訪中,就學術文章寫作的問題,記者咨詢了部分學術界人士和學術期刊編輯。幾乎所有受訪者都表示,即使是編著的書,“引用他人成果,應該在文中引用處注明;使用他人未發表的內部報告,應當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過,也有兩位出版社(局)圖書審讀人員表示,“如果引用別人的東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動引用,用自己的話做了解釋、說明、補充,在書後統列文獻也是可以的。”他們同時強調,“最好在文中引用處打上標號,與書後文獻一一對應,以避免抄襲嫌疑”。 

  記者從吉林省版權局獲悉,對於何為“抄襲、剽竊”,我國著作權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版權局曾解釋:“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是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但具體怎樣算抄襲、抄多少算抄襲,仍沒有一個量化判斷標準。 

  按照國家版權局的劃分,抄襲有低級、高級之別: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制他人作品,為低級抄襲;將他人獨創成分改頭換面後竊為己有,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而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 

  雖然工程院已經認定劉“還不足以構成剽竊”,但幾位舉報人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他們認為,在學術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應及時注明,這是國內外通例,是社會普遍認可的標準。難道工程院的標準還能低於這個基準杠嗎? 

  幾位教授告訴記者,目前他們仍在向有關方面舉報,而且不排除將來訴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來,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時至今日,劉興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這也正是讓我非常氣憤的原因。”李建東教授說。 (記者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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