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蔡英文“特赦陳水扁”論 不懂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3-05 06:15:36  


 
  鄭文燦這番話,等於是聲明蔡英文主席的“特赦陳水扁”論,只不過是她的個人意見,並非是民進黨的共識。黨主席的談話不代表黨,這卻是民進黨近年來罕見的認定。但這“認定”也極有可能是鄭文燦的個人意見,因為同樣也未經過民進黨內的討論。但儘管如此,蔡英文的威望,竟因其個人的輕率發言,而受到削弱。如果年底這場選戰打不好,她就將會混身傷痕累累,被迫離開主席崗位,民進黨首位並非是脫穎雄起於群眾運動,而是來自學術和官僚“象牙塔”的主席,將成為民進黨內“曇花一現”的歷史。 

  實際上,以蔡英文法學博士的專業學歷,是根本連“特赦”的法定件件也是“無宰羊”的。因此,她的“特赦陳水扁”論,首先就損毀了自己的法學專業形象。--據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所示,“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復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現在陳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十劃都未有一撇”,又如何說得起“特赦”?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之赦免權”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據此,台灣當局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總統令”的形式公佈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當局對《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甚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較複雜,“特赦”的程序則相對簡單得多。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