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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學術腐敗更可怕的墮落

http://www.CRNTT.com   2009-04-29 09:00:35  


 
  我和中科院院士、中科大前校長朱清時交流這個判斷時,他深表認同。他認為,現在公眾對學術道德的理解往往局限在學術反腐上面,其實,學術道德、科學道德最核心的是社會責任,科學研究也必須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從核物理研究,到轉基因研究再到胚胎克隆研究再到各類食品添加劑研究,如果科學家沒有社會責任,都可能對人類造成可怕的傷害。所以,科研工作者有義務對科研活動的後果慎重考慮。不能因為個人或部門的利益,只說研究成果中好的一面,不說壞的一面。 

  據《學習時報》介紹,國外科學界在維護科學倫理上有比較好的傳統,1974年生物學家伯格發表公開信自動暫停重組DNA研究,引起了基因研究的潛在危害的討論。1984年,在瑞典制定的《科學倫理規範》規定:當科學家斷定他們正在進行或參加的研究與這一倫理規範相衝突時,應該中斷進行的研究,並對可能的不利結果作出公開說明。 

  中國在2007年出台了《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試行)》規定:“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係。” 

  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中國顯然缺乏足夠的制度支撐。據知名科學倫理專家邱仁宗介紹,在美國,教授若是兼職一定要公布,成果的發布則要說明與所在公司的關係。美國還有學校明文規定教師不能收公司的任何禮物(比如耶魯大學),還有些學校有專門的中心來協調公司與教授之間的聯繫,謹防他們之間的利益勾結。不少國家的科學倫理審查委員會還會對科研方案進行嚴格審查,若發現公司與研究者有利益關係,或研究可能傷害人類倫理、社會安全,那麼方案是不能通過的。而在中國,對科研活動的倫理與道德審查,其缺失與漠視從《南方周末》關於《瘦肉精背後的專家團》報道里就可見一斑。 

  有鑒於此,朱清時認為瘦肉精事件理應成為中國的科學界以及公眾反思科學研究之社會責任的重要契機,由此建立詳細的規範與細則,使科研走在合乎法律與科學倫理的道路上。(傅劍鋒 南方周末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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