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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污染責任人 體現環保決心

http://www.CRNTT.com   2009-09-07 11:14:24  


被污染河面上漂浮著黃色泡沫
  中評社北京9月7日訊/媒體近日報道,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於皓、許長賢、于宗友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和五年,法院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三千七百一十四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新華網今天發表評論員李北陵的文章“重判污染責任人體現國家環保決心”,文章表示,“加大懲治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促使企業經營者樹立並保持對環境的敬畏,從根本上改變企業低成本違法,遏制高發的環境違法勢頭,讓國人看到中國環保的希望”。文章內容如下: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於皓、許長賢、於宗友,被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5年。法院同時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3714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9月6日中國新聞網) 

  這讓人想起上月我國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判處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併其他罪行,執行有期徒刑11年的事情。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不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違法責任,而以“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毒害性物質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不只是簡單的罪名改變,處罰力度加大,而是顯示了我們國家對低成本違法堅決否定的法治取向,對嚴重污染環境事件絕不容忍的態度。 

  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環保法規大多存在出台時間早、內容滯後、懲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處,使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成為一種令人擔憂的現象。依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超標排污不屬於違法行為,環保執法部門只能以排放超標的名義向排污單位加倍徵收排污費,排放1噸污水充其量也只罰1角錢,而且排污費的收費上限規定不超過10萬元。超低的違法成本,使得一些企業有恃無恐,寧願交罰款而不願選擇治理污染。一些企業甚至將違法排污作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潤的捷徑。即便是5年前的沱江特大環境污染事件,2年前的鬆花江水污染事件,給社會造成那樣巨大的損失,環保部門對責任企業的最高罰款也只有100萬元。100萬元的處罰,對於利潤頗高的企業不過是小菜一碟。如此違法低成本,環境污染事件怎麼能不頻頻發生? 

  加大環保執法的力度,擺脫環保執法的“制度困局”,已到了非下決心不可的時候了。山東省臨沂市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國家高額經濟損失,就是以現行法律為依據對環保執法“制度困局”的一個突破,無異於公開宣告:污染等於投毒,嚴重的污染尤其是明知故犯的污染,與投毒沒有區別。這樣的突破,對於懲治污染行為,從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頻頻發生,扭轉環境保護被動的局面,無疑意義重大。 

  環境污染已成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危及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大禍患。加大懲治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促使企業經營者樹立並保持對環境的敬畏,從根本上改變企業低成本違法,遏制高發的環境違法勢頭,讓國人看到中國環保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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