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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打黑 何需假新聞掩護?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至於說李莊案引發了刑法第306條的存廢之爭,我認為是誇大其詞。”田聖斌說,我國刑法第306條的立法本意就是要規範辯護律師的執業行為,確保刑事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

  蔡定劍認為,《刑法》第306條是規範律師執業的重要法律條款。的確,律師的合法權利需要保障,但有些律師在司法腐敗中扮演不正當的角色,有些律師辯護方法和手段低劣,職業道德水平低下,甚至無中生有製造證據,這也是必須要予以依法懲處的。

  再附:

   採訪內容原文

  (除去客套、嘆詞、重複之類,未整理,保持了原本的語言)

  記者:您對這個是怎麼看的,刑庭上,律師是不是對被告人不利的東西就不說,予以回避,而對被告人有利的東西就放大,予以強調?

  蔡:律師他的角色是為代理人辯護,他要找對他有利的證據,不力的證據有控方啊,控方主要是控告對他不力的證據啊,律師主要是辯論闡述對他有利的證據。如果被告的律師在庭上揭露代理人問題的話,律師都有保密的義務。保密的範圍包括他以前沒有揭露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律師去說對他不利的東西,不能檢舉揭發他。有兩個免責,一個牧師一個律師,這種免責義務是國際上通行的義務。

  記者:那你覺得律師有沒有一些道德底線呢?

  蔡:你說的道德底線是什麼。

  記者:您說的不能揭發其罪。

  蔡:這與道德無關。律師這個角色為了辯護人的利益。要是那樣的話就回到以前了。罪行由控方來揭露。找一個平衡。

  記者:他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

  蔡:這兩個角色就是為了平衡這兩者。

  記者:不知道您了解了沒有,李莊案引起了刑法306條的存廢之爭。306條是關於辯護人、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你覺得它為什麼會引起爭議。

  蔡:我認為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不利於中國律師的發展,很多地方就是借這條來打擊律師,我認為這條不利於保護律師。動不動就會被這樣一個條款不清楚的含糊的,被一些地方利用打擊,因為現在有非常多的錯誤觀念,律師為壞人辯護就是壞人,我們法官、公安機關、公訴人都有這樣的觀念,為懷人辯護,立場上、思想上就有道德問題,然後有這樣一個條款很容易形成對律師的打擊,不易對他的權利的保護。另一面的是,律師在成長中,道德不是很健全,也有小部分律師利用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行使辯護權,包括行賄啊,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也會出現一些偽造證據,但是這是非常含糊的,毀滅偽造是非常含糊的,證據都被公訴機關存檔了,他也毀滅不掉啊,你說可能到法院里毀滅證據,那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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