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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我為何力抗錯誤中國論述?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特殊關係”的特殊性:兩岸平等不對稱

  由東西德的經貿關係可以看出,東西德的特殊關係存在著明顯的“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國際間兩德地位平等,但是在兩德經貿事務上,明顯地存在著“不對稱”的情形。

  由於兩岸力量有差序,兩岸的特殊關係也必然會有“平等而不對稱”現象。在兩岸互動時,兩岸應該以平等相處,尊重彼此的憲政地位(請參考〈一中三憲〉文,《中國評論》,2009年8月號),但是兩岸在國際代表權方面,目前存在著明顯地“不對稱”現象,北京在絕大多數國家享有“大使館級”外交關係,而台北僅有“代表處級”關係。台北目前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去挑戰這個“不對稱”關係,但是為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北京也有必要在經貿關係上給台北若干“不對稱”的優惠。

  自從兩岸分別加入WTO後,兩岸一直有一個認知的誤區,即兩岸應該比照國際規則來處理兩岸經貿事務。從大陸的觀點來看,這是接受國際規範的必要行為;從台灣的觀點來看,用國際規範來處理兩岸關係,滿足了兩岸關係國際化的心理需求。兩岸認知的誤區在於,如果大陸能夠學習西德,在政治憲法上堅持一個中國,國際社會可以同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對於台灣來說,如果以兩岸關係特殊性處理兩岸經貿關係,台灣可以在中國大陸的同意下,享受一般WTO規範所不能給予的特權。

  我們可以從一個極端的例子談起。這個例子顯示出,引用國際規範對台灣的不利。

  兩岸在2009年11月間簽署了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由於台灣與大陸分別以已開發經濟體與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WTO,當時對外資所做的承諾差異頗大,台灣給予外資的條件幾近於國民待遇,即外國銀行可以做的與本國銀行差不多,所以,台灣幾乎沒有甚麼與大陸協商的籌碼。大陸由於具備開發中國家身分,對外資金融的進入只是開一扇小門,在WTO外,仍有許多可以給的特殊優惠措施。

  大陸法規對內、外資金融機構待遇不同。如外資銀行升格分行須先經二年的辦事處、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至少要有三年的等待期、參股上限為20%等。證券也是一樣,如外資不能承做最賺錢的A股經紀業務。

  MOU簽定後,台灣必須面臨對大陸開放市場的壓力,如果沒有事先另做規範,陸資金融機構來台可享國民待遇,亦即可以馬上設分行、子行及承做台幣業務,且可100%參股。所以,大陸金融機構很快可以架構完其兩岸三地平台,而此不僅影響台灣市場,也會增加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爭取台商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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