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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舉債方規之下務正方向

http://www.CRNTT.com   2010-03-15 08:38:37  


 
  文章認為,研究探索開閘地方政府債和市政債的積極意義非同尋常。其一,開閘地方債賦予了地方政府真正意義上的信用主體的資格,避免了中央代發地方債的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一致和信用主體資格混亂等問題。其二,一旦地方債開閘,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政府“走後門”融資所帶來的債券定價難題,使地方政府發債直接受制於其自身財力和信用的約束。其三,地方債開閘則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前地方政府預算軟約束具有明顯的制約效用,並對地方政府新官不管舊賬的問題也產生強有力的約束。

  文章稱,為地方政府融資開正門並不僅僅是為地方政府打開了一個正規有效的融資渠道,更重要的是重塑地方政府信用體系、加強地方政府市場化約束機制和提高地方政府資源配置效率等。若倡議開閘地方債主要出於為地方政府融資進行實用主義的考慮,那麼匆匆開閘地方債實際上不利於地方債乃至整個債券市場的發展。

  開閘地方債的法律準備不僅僅是修改禁止地方政府發債的《預算法》,還需制定地方政府《破產法》等一系列其他配套的法律體系和框架。一方面,若地方政府債務難以負重,地方政府的破產安排有利於重整地方政府,促進地方政府的公共化服務部缺位;另一方面,對於投資者來講,明確地方政府也可以破產將加強投資者的風險警示,特別是在中國,投資者一般認為地方政府不會破產,因此很容易導致對地方債風險認識的不足。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正是由於地方政府承擔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過多責任和功能,不僅擠占了地域私人部門的發展空間,而且聚斂了巨額的地方政府債務;同時還導致了地方政府在本屬於必須提供的地方公共產品和服務上的缺位。

  因此,為地方政府債開閘只是解決了地方政府負債的合法性問題,卻並沒有校正地方政府投資的合理性和合宜性;而後者才是導致當前地方政府舉債泛濫的根本症結。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們在呼籲為地方政府發債提供制度性、規範性安排的同時,應該更主要地呼籲政府職能的理性回歸,科學合理地厘清政府與市場之邊界,降低並逐漸矯正地方政府的經濟性而非公共性、公益性的舉債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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