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 |
“被精神病”事件:對話執法警察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20 11:24:12 |
曾化吉: 現在有一種說法,這是我聽他們說的,說“一個正常人在路邊拍照,被疑精神病,送往醫院”前面我說過了,我們的網友有自己發言的言論自由,我們當時把彭寶泉和鄧某送往有司法檢驗鑒定資質的東風汽車公司茅箭醫院精神病科去做診斷,這一點我想跟你說一下,應該是送去診斷,如果不做鑒定,要麼就是我們辦了冤假錯案,要麼我們就是放任違法行為的發生。 網易新聞:在送治病人的過程中,警方作為送治人的身份合法嗎? 曾化吉:有,第一,我們是有合法身份的人民警察把他送到了醫院,第二,我們給醫院做出了要求司法鑒定的委托書。 網易新聞:是在當晚做出的? 曾化吉:對。 網易新聞:一般認為醫院接受病人都是應該由家屬送治的。 曾化吉:對,你說得很對,一般情況下,還有一種是刑法調整範圍的,就是這個精神病人可能會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危害,他一時沒有監護人的,政府應該資助,主動把他送到精神病院進行診斷、治療;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比如他有暴力行為,觸犯了刑法,公安機關需要進行法律追究,但是他有精神病,那麼公安機關就應該強制性的把他送到精神病院接受診斷、治療。 我們現在“4.9”案件裡面的情形應該屬於一種輕微的違法行為,但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嘛,對這樣的一個違法行為,應該按照高檢、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幾大部委有明確規定,如果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範圍內,其中可能受到,應收到行政拘留以上的人員應該送往精神病醫院做精神病鑒定,有這樣的規定。 爭議:警方掌握彭寶泉精神病史檔案,為何掌握不了他的基本資料? 回應:辦案單位不同,對彭的情況掌握不同 新聞背景:事發後,警方回應“送治彭寶泉不通知親屬”的質疑稱:當晚無法聯繫彭寶泉的親屬。而當晚警方卻掌握了彭寶泉有精神病史的資料。 網易新聞:您此前在回應媒體提問的時候說,不通知彭寶泉的親屬是因為當時聯繫不上,但是彭的家人後來表示他們在警方這邊是有留底的? 曾化吉:我先跟你說一下這樣的情況,當時送去的其實是兩個人,一個叫鄧複華,鄧複華的家人是通知了的,關於這一點你可以去核實、了解一下,公安機關為什麼通知了這個人(鄧)的家屬,而不通知那個人(彭)的家屬呢?當時把他們帶到我們辦案單位以後時間已經很晚了,我們本身傳喚就應該告知家人的,就有一個告知程序,這是我們辦案程序規定的,當時就問他(彭),你有什麼親人我們要告知,他說“我已經離婚,獨身一人,沒有什麼親人可聯繫”。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