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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14年刑期意味著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0-05-19 09:08:31  


 
 三宗罪

1 非法經營罪

  變相買賣外匯數額特別巨大

  【檢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兌換港幣8.22億餘元用於賭博。

  【辯方意見】

  黃光裕為還賭債,命令下屬劃款,在深圳將人民幣匯入相關賬戶,非法換匯的機構代表賭場在深圳接收人民幣,此時,黃光裕已經完成了償還賭債的行為。

  此後系非法換匯機構違規操作,即使黃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實施該行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判決】

  根據法規,私自買賣、變相買賣或者倒買倒賣外匯,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變相買賣外匯行為”,應理解為不直接進行人民幣和外匯的買賣,而採取如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該行為因發生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以外,故應屬外匯非法交易範疇。

  本案中,黃光裕在境外賭博欠下巨額港幣債務後,將境內人民幣匯往深圳相關賬戶用於歸還賭債,其明知該筆錢用途,故以人民幣償還港幣債務的行為,系變相買賣外匯,屬於非法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破壞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黃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2億元。

2 內幕交易罪

  繞過其他高層擅自買賣股票

  【檢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為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決定資產重組期間,黃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14.15億餘元。賬面收益額為3.09億餘元。

  【辯方意見】

  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鵬潤投資有限公司,非黃光裕個人行為。

  黃光裕買股票目的非套現獲利,現有證據證明黃光裕買入中關村股票後未短期拋售,不能認定黃光裕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杜鵑的辯護人認為,杜鵑參與內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嚴重,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許鐘民一方則提出,在內幕交易的事實中,未為自己謀利,無非法所得,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判決】

  經查,在購買中關村股票時,黃光裕並未與鵬投公司其他決策層人員討論研究,他個人實施的行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同時,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光裕購買中關村股票是為使單位獲利,且黃光裕從未有此供述。

  法院認為,無論黃光裕在買賣中關村股票時所持何種目的,只要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內幕信息價格交易敏感期內買賣該特定證券,無論是否獲利,均不影響對犯罪性質的認定。

  對於杜鵑,法院認為其在參與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黃光裕的指令,不僅指使有關人員買賣中關村股票,還協助黃光裕管理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決定資金調撥等重要事項。雖為從犯,但所犯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許鐘民的辯護人的意見,法院經查屬實,酌予采納。

  此罪名黃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年,罰金6億元。之妻子杜鵑和許鐘民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罰金2億和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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