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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大學的“榮譽規則”想到……

http://www.CRNTT.com   2010-06-11 10:50:02  


大學裡的這種榮譽觀是美國社會榮譽觀的一部分
  中評社北京6月11日訊/這種(美國大學裡)建立在自由、信任、公正之上的榮譽觀,其實在社會中也是同樣適用的…無論是官員,還是普通公民,榮譽感都是一種遠比法規有效的內心制約。南方網今日刊發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英文系教授徐賁的評論文章“美國大學的‘榮譽規則’”,文章內容如下:

  一位從國內來的朋友對我說,他在斯坦福大學當訪問學者時,看到課堂里考試,居然沒有老師監考,覺得很新鮮、稀奇。我對他說,美國大學都有“榮譽規則”(Honor Code),一般學生都會遵守。

  美國學校用“榮譽規則”,而不是“學生規則”、“紀律”或“懲罰條例”這一類的說法,訴諸的是學生的榮譽心,而不是害怕被懲罰。有的榮譽規則甚至是學生自己訂立的,而不是學校行政人員給他們規定的。例如,斯坦福大學的“榮譽規則”就是學生們在1921年訂立的,延用至今,一共有三條。

  第一,榮譽規則是學生個人和集體的承諾:1.在考試時不幫助別人,也不接受別人幫助……完成教師打分的作業時,不接受不允許的幫助。2.自己遵守規則,並積極參與保證別人也遵守規則。

  第二,教師也必須信任學生的榮譽心,做到考試時不監考,也不採取特別的、不合理的預防作弊措施,還要避免使學生有作弊動機的教學方法。

  第三,教師有權利和義務設定學業要求,但必須由師生共同創造能保證學業榮譽的條件。

  在大學裡,榮譽是兩方面的,一是學生自己有自尊,自覺地不作弊,不欺騙,不剽竊。誠實是一種自由的選擇,體現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被動的害怕被發現,被揭露。二是教師尊重地對待學生,不把他們當賊來提防,對他們給予足夠的信任,信任他們的自由意志,相信他們能做出正確的自由選擇。

  大學裡的這種榮譽觀是美國社會榮譽觀的一部分。在1755年的第一部英語字典中,就有關於榮譽的解釋,至少有兩個意思仍然與今天的榮譽觀有關:第一是指“靈魂高貴、高尚,不屑於做齷齪的事情”;第二是指“名譽”,做與身份相配之事。大學裡的榮譽觀既關係到個人的人品、道德,也關係到學生與身分相配的分內責任:真正獲得進學校追求的知識。

  榮譽心雖然是個人的操守和分內職責,但卻取決於個人所處的群體環境。在大學裡,教師是群眾環境的一部分。因此,學生的“榮譽規則”還包含教師要信任學生,要公正地對待所有的學生,要避免那些容易讓學生有造假、作弊動機的評估方法,等等。當然,老師自己也必須要有榮譽心,堅守正確的道德原則,注意自己的人品行為,真實地對待學術,不造假,不欺騙。

  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加奈特(Rick Garnett)對學生的榮譽規則有不少親身體會,他在《大學榮譽規則起作用嗎?》一文中特別強調,教師必須充分信任學生。學生課堂考試,教師不監考,使老師免除了警察抓小偷的那種工作:“這使我不需要去做那種破壞信任、令人不愉快的監督工作。我只需要發出考卷,然後離開課堂,到附近等著考試的結束就可以了。”

  實行榮譽規則的條件是公正、切實的執行,要是學生覺得規則只是紙上規定,或者執行得時鬆時緊,因人而異,那麼學生就會對規則的公正性失去信任,“他們就會對破壞規則的行為不再反感,而規則,不管是否與榮譽有關,也就蕩然無存。”

  和所有的道德文化環境一樣,學校的榮譽規則環境是很脆弱的,必須不斷小心呵護。榮譽規則幾乎每個學校都有,但能否真正起作用,實際上是有差別的。

  這種建立在自由、信任、公正之上的榮譽觀,其實在社會中也是同樣適用的。道德行為是自由的選擇,只有在可能造假的時候而偏偏不造假,那才是一種道德的選擇。不造假不是因為怕被發現遭懲罰,而是因為造假太齷齪,太失人格身份,這才叫有榮譽心,而不僅僅是害怕因曝光而丟臉。無論是官員,還是普通公民,榮譽感都是一種遠比法規有效的內心制約。

  一個人越受信任、越受尊重,就越會有榮譽心。在商店裡,店員在店堂里巡視,把顧客當小偷來提防,並不見得能防止商品失竊;在娛樂場所公共傳媒上監測顧客的低俗行為,並不見得就能防止這些行為在別的地方發生。嚴苛的法律造就的不是純潔的善民,而是並不純潔的刁民。榮譽心本身就是一種在意別人會怎麼看待,反正得不到別人的信任和尊重,自暴自棄又有什麼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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