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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文化創意產業 應創造雙贏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18 10:43:47 |
何謂“文化創意產業”,簡單來說,就是源自創意或文化累積,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昇的行業。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簡稱UNESCO)認為,創意是人類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可被不同形式表現。一般而言,“文化產業”是指“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這些內容典型地是被著作權保障著,並且可以採用產品或者服務形式來表現。文化產業或可被視為“創意產業”、以經濟術語來說,“朝陽或者未來取向產業,或者以科技術語來說,內容產業。UNESCO認為文化產業的概念一般包括:印刷、出版、多媒體、聽覺與視覺、攝影與電影生產,亦等同於工藝與設計。對某些“國家”來說,這個概念也包括建築、視覺與表演藝術、運動、音樂器具的製造、廣告與文化觀光。 台灣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係參酌各國對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定義,以及產業發展的特殊性,可定義為:“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與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生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在於文化創意的生成,而其發展關鍵,在於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造性與文化特殊性。其產業範疇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等共13項產業。 各國針對“文化創意產業”定義與所指涉的產業類別、內容,與其他國家皆稍有差異,但整體而言,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中國大陸的“文化創意產業”、英國“創意產業”以及韓國等所稱呼的“內容產業”或“未來產業”,概念都是相似的,通常都包括印刷、出版、多媒體、視聽商品、電影、工藝與設計等,有些國家在文化產業的概念中亦含括建築、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運動、歌舞劇與音樂的製造、廣告與文化觀光。 一般所謂的產業,其所重視的是市場佔有率、行銷策略、與產品開發,而文化產業除了上述的因素外,還必須跨領域整合各方資源,如地方文化及人才等,它尚有藝術性的、美學的表達。因此產品還必須能夠吸引人,尤其是年輕人,所以文化創意產業須重視設計,以創意為主體,與生活的型態結合,甚至透過文化政策的協助,結合節慶活動,加強文化產品的故事性、傳奇性及典故,以便吸引及留住人潮,體驗當地文化特色,享用當地文化產品,感動消費者的情感,豐富消費者的生活,產生獨特的消費者。像台灣近幾年來,從民宿蓬勃發展、商圈整治成功、表演藝術推廣、社區營造,到露天咖啡、健身美容SPA興起,都可看到文化創意的身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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