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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會何以能夠“一年一度”上演?

http://www.CRNTT.com   2010-07-18 08:08:59  


 
  “公判大會”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看,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廣場化的刑事司法”,何況中外歷史上的廣場式審判走向室內的公開審判,已成為時代進步與法治文明的必然趨勢。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三部門就曾聯合發出《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衆的通知》,不但要求對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衆,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衆。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中又明確規定不准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這些都是對一些地方動輒開展所謂“公判大會”等運動式審判活動的否定與矯正。那麼,作為婁底市的司法部門為何能逾越這些規定,我行我素搞聲勢浩大的“公判大會”?這不是讓法律制度很受傷?

  潛藏在公判大會背後的是司法話語權喪失。沒有任何新聞資料可以佐證司法部門主動要求搞這場“公判大會”,而從婁底此次“公判大會”的背景可看出主創大會的是當地政府。“優化漣鋼及其周邊治安環境,促進企地共同發展”的專項整治行動引入“公判大會”這個“古董”,當地政府追求發展政績的急迫心理可略見一斑。與之前其他地方被批評的公判大會一樣,有評論者斥之為“形象工程政績動機說”,可謂一針見血。值得關注的是,司法部門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比較曖昧。可能存在跟著當地官員一起展示“執法業績”的動機,但更多的是以法治為准星的司法話語權被當地政府“發展大局”所綁架,只能“統一思想”、身不由己地去組織和主持這場大張旗鼓的“公判大會”。本來是“法言法語”的司法話語權一旦“被擱置”,即便能取得一些超乎尋常的普法教育與震懾犯罪的社會效果,但與法治理性的被顛覆、司法精神的被破壞相比,顯然得不償失。 

  “公判大會”是一面多棱鏡,但折射出的主要影像是當下中國法治的尷尬——法律受制於權力,法律不被敬畏乃至被利用司法者都無能為力,終究不是法治社會的原本模樣。“公判大會”之所以能屢試不爽就是因為缺乏必要的問責制度跟進。司法的公信力需要程序正義來維護,需要問責制度來墊底。必須痛下決心改革司法,增強司法獨立性,讓“公判大會”從此絕跡,使公衆重塑司法信仰,進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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