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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公民社會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25 10:20:46 |
“文明社會”是什麼意思?是區分於那些原始狀態的、鬆散聚居的村落的野蠻狀態。城邦之內人民都成了平等權利的主體,大家共享城邦文明,所以,這樣一種城邦的生活方式是文明的,是人類獨特的一種政治現象。而這樣一個社會秩序,就是一個公民社會的秩序。所以說,公民社會最本源上的含義就是指這樣一種自由秩序,在這個含義上,有很多大思想家使用過“公民社會”這個概念,包括康德所指出的“普遍法制的(公民)社會”。它所指的就是:一個理想的社會狀態,應該是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願望去追求你自己認為好的生活。唯一的前提就是:你不能傷害別人同樣的追求、同樣的權利。所以,解釋為我們現代的語言就是:每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在你享有你的權利的時候,你需要尊重別人同樣的權利。在這個前提之下,只要大家有一個法制的規則,那麼第一位的就是公民的自由。 所謂自由,就是說你有權利追求你認為好的東西,那怕這個東西我認為是不好的,我認為是不值得追求的。這就是個人決策、個人自由。在這樣的原則之下構成的社會,就是康德認為我們要去追求的理想社會,就像共產主義社會是我們追求的一種理想一樣。康德所說的理想社會,就是一個公民社會。像洛克,他也是在同樣的意義上使用“公民社會”。他強調人們這種自願結社的狀態,然後人們構成了一個共同體,從而擺脫了那種非常渙散的一個自然狀態,形成了一個文明社會、一個政治社會,這種政治社會它的特點跟康德所說的類似,也是一種法治的。 還有很多人,譬如:托克維爾,他寫《論美國的民主》,所強調的美國這個民主的基石,這種公民社會,其實不僅僅指的是非營利結社,他指的是人們一種自治性的生活狀態。那麼像哈耶克說的“自生自發的秩序”,還有博蘭尼的“自發秩序”,奧斯特洛姆的“多中心秩序”,所有這些觀念,他所強調的點都是類似的:就是個人自由唯先的、在普遍規則之上的一種社會秩序,也就是“自由秩序”。所以,哈耶克有《自由秩序原理》、《自由秩序憲章》,那麼,他所論述的就是我們怎麼樣構成一個自由社會,其實這時候這個自由社會就可以換成“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相對應的是什麼呢?也就是他的對立面是什麼呢?應該說就是一個自上而下,或者說是一種權利集中的、集權式的秩序。所以在這個最基本的含義上,應該說西方社會這種自由社會構成的秩序就是一種公民社會的秩序,在這個秩序之下,所有的這些原則都可以看成是公民社會的原則。所以在現代的公民社會構成裡面,即在第三層次意義上,最表象的公民社會構成,包括私人的領域、公共空間、志願結社、社會活動等等,但是在廣義上,或者說在更高的層次上,公民社會的含義它包括了以個人自由為基本原理,以憲政法制為整個社會的根本組織秩序,在處理公共事務上採用的是民主的原則,在處理公共組織的關係,也就是政府內部關係上採用的是分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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