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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提入聯但將另闢參加國際組織蹊徑

http://www.CRNTT.com   2010-08-26 08:00:14  


 
  實際上,在國際公約方面,台灣便已藉著其是“WTO”成員體之便,搶在中國之前加入了《政府採購協議》。本來,按照當年“GATT”理事會主席所發表關於必須按照“一個中國”原則、“中先後台”,台灣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名稱加入的原則,處理台灣“入關”問題的聲明,台灣這一行為是屬於“偷步”行為,但不知上述精神是否也適用於作為“WTO”框架下主要協議之一的《政府採購協議》?則未見“WTO”和北京有所提起。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是聯合國的重要公約之一。本來,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開放給聯合國各會員國簽署之時,當時仍是聯合國成員的“中華民國”是已在“公約”上簽署了的。但由於當時台灣當局實行獨裁統治,台灣民眾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受到嚴重限制,如果台灣當局履行相應手續,將“公約”實行國內法制化,就必將會對國民黨政權造成嚴重威脅,故而未有將之履行“國會批准”手續。待到李登輝宣佈“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及實行“總統”民選,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標準時,台灣已被攆出聯合國,亦即喪失了向聯合國秘書處和人權委員會送交“國會批准書”備案的資格。現在馬英九重提“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要將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送交“立法院”審議,並伺機將“國會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和人權理事會,這就等於是變相的“入聯”活動。因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提供給其會員國簽署的國際公約,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也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聯合國如果收下台灣的“國會批准書”,就等於是承認其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這與台灣“衛生署”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並不是同一回事。在此問題上,應沒有轉彎餘地。

  就此而言,台灣要參加聯合國的附屬機構,應是根本不可能。但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則有所不同。因為聯合國專門機構雖然是政府間組織,根據政府間正式協定建立,並各有自己的成員、機構和預算,它們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郵電、知識產權等特定業務領域負有廣泛的國際責任,它們與聯合國具有法律關係,通過特別協定“同聯合國合作並彼此合作”,它們雖具有完全的內部自治權,但須受聯合國的一般監督、協助和協調行為,但其會員國卻與聯合國的會員國並不完全相同。

  目前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共有十五個,包括國際勞工組織、糧食及農業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在上述十五國專門機構中,除台灣已以“觀察員”身份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但尚未正式參加世界衛生組織)之外,台灣都未能參與。而按馬英九年前透露,台灣還希望能夠以適當的名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及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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