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 | |
桑蘭沒有瘋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7 13:32:45 |
桑蘭贏面有多大 桑蘭的官司的關鍵是取證,而且要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桑蘭能夠贏得這場官司,那麼她不僅會為自己討回公道,而且還必將獲得一筆數額巨大的賠償。 撰稿/朱 彥 外界對桑蘭“討說法”褒貶不一,圍繞整個事件的幾大焦點問題值得深思。在某網站一項調查中,有76%的網友認為,此舉是中國體育界維權意識的進步,桑蘭有權為自己申訴。 為什麼這個官司遲了12年 【焦點問題】國內媒體對於桑蘭這起跨國官司的焦點,集中在“訴訟時效”上。桑蘭強調,之所以時隔12年後再提舊事,是因為當年一些外界因素不允許她“尋求說法”,暗指有領導示意息事寧人。 【專家說法】“在舉國體制的大環境下,長期以來,我國體育界都有‘個人服從組織’的意識,一方面,這確實有利於維護大局。與此同時,也使得多數運動員都抱有‘個人吃點虧就算了’的想法。”這或許也是當時桑蘭只字未提,隔了12年後又站出來打官司的原因。 南京體院專家王正倫認為,12年後桑蘭主動站出來討說法,與其說是整個體育界維權意識的提升,不如說是整個國家更注重對人權的保護,“桑蘭維權,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出現的個案。” 國家隊與桑蘭到底有無關係 【焦點問題】桑蘭在其微博中提到,“今天,全國青聯第十一屆委員會將推薦表遞到體育總局,要求單位蓋章。機關黨委打到體操中心,得到的回覆是‘桑蘭和我們沒關係’。” 【專家說法】桑蘭和國家隊到底有沒有關係?有專家分析說:“我們的國家隊不屬於常設機構,按說國家隊與隊員之間的關係,應屬於聘用勞務關係,隊員從地方隊調到國家隊,雙方應有明確的協議。比如,美國‘夢之隊’要從NBA某俱樂部調人,必須有相關的契約,其中包括對運動員的權益保障。”但無論是12年前還是如今,國家隊都是一紙調令就把運動員要走了,不會簽訂任何契約。而運動員在國家隊訓練或代表國家比賽期間,他們的各種關係還在地方隊,工資也在地方拿,國家隊只給訓練津貼。於是,這就造成了桑蘭以國家隊隊員的身份發生意外後,沒有明確說法,也缺乏第三方力量介入來幫助她維權。而桑蘭事件之後,我國運動員雖然都有了意外保險,無論代表國家隊或地方隊參賽,這方面有了相應保障,但在運動員自身權益保障方面,仍存在責權不清晰等問題。 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往往投訴無門 【焦點問題】12年前在美國出事後,桑蘭得到一份美國方面的醫療和意外合併險。此次她投訴也直指美國友好運動會組委會。有人稱,當時國家隊帶著未滿18歲的桑蘭參加商業比賽,卻未幫她辦理任何保險,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桑蘭無法就此將國家隊告上法庭,因為缺乏相關法律依據。 【專家說法】在西方發達國家,運動員維權意識很強,他們國家相關法律也非常成熟。在我國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在他們卻很平常。比如,曾有一名澳大利亞自行車運動員為自己無緣亞運會將主教練告上法庭,主教練認為,另一名年輕選手比這名曾經的亞運會亞軍更有潛力,但法庭最終卻以《公平競爭法》判主教練敗訴,並責成進行選拔賽。最終,老運動員取得亞運會參賽資格。 我們國家現行《體育法》沒有相關實質性條款。這也是為何足球界出那麼多事,卻苦於“無法可依”。要保證運動員權益,當務之急就是將體育納入法律軌道,制定出實施細則。另據上海著名律師莊正權分析,桑蘭的官司的關鍵是取證,而且要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桑蘭能夠贏得這場官司,那麼她不僅會為自己討回公道,而且還必將獲得一筆數額巨大的賠償。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