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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經濟學獎理論 對台環保有何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0-10-19 10:28:15  


台灣環境污染事件頻傳,常造成大規模空氣、水源及土壤的嚴重污染。
  中評社台北10月19日訊/“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助理研究員曾志超今天在《中央網路報》登出特稿“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理論對台啟示----淺談台灣環保爭議與對策”
  
  台灣近來接連發生諸多環保抗爭事件,居民動輒圍廠抗爭,事情或許暫時落幕,惟根本問題並無法徹底解決。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歐斯壯(Dr.ElinorOstrom)的重要理論,正是試圖解決類似的問題,今年八月受邀來台發表演講,本文嘗試引用其理論,解決台灣環保爭議問題。

         一、歐斯壯理論的簡介

  ElinorOstrom是2009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同時也是首位奪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女性。比較特殊的是,歐斯壯並不是純粹的經濟學家,而是一位政治學者,專攻政治經濟學,以不同於傳統經濟學家的觀點,解決公共財問題。在地球暖化,主張節能減碳的時代,其理論相當實用,因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肯定。

  欲討論歐斯壯理論之前,必須先從另一個經濟學重要理論談起。哈丁(GarrettHardin)在1968年在“科學雜誌”(Science)上發表一篇“公有地之悲劇”(TheTragedyoftheCommons)文章,其認為公共資源如果讓人自由使用,每個人就會根據個人的私利毫無節制的使用,而忽略了整體的社會利益,最後導致資源的耗竭。

  亞里斯多德說過:“由最大人數所共享的事物,卻只得到最少的照顧”公有地為一項資源或財產有許多擁有者,他們中的每一個都有使用權,但沒有權力阻止其他人使用,從而造成資源過度使用和枯竭。類似的例子俯拾皆是,海洋魚類資源過度捕撈、亞馬遜雨林被砍伐殆盡及河流被嚴重污染等。

  歐斯壯認為公共財未必會造成資源耗盡或環境惡化的結果,也不主張完全以政府管制或私有化來解決公共財問題,而提出“多中心治理體系”。其發現有些原始的部落,自訂一套共同遵守的準則,便能達到永續經營的結果,比傳統政府管制還有效率。欲有效的管理公共財,需要人們可以發揮合作的精神,也就是說這樣子就會有成立了許多的小組織或是小團體,而這些小組織成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公共財才組成的,而這樣子的公共財的管理就從一個強大的組織轉變成許多小組織在保護。

  為達到公共財的的有效管理,歐斯壯根據多年的實證研究,進一步提出八個公共財管理的基本原則。包含1.產權清楚,誰得以享用這些資源;2.適當而且容易執行的衝突解決機制;3.每人享受的好處及責任相符;4.監督與懲罰由使用者自己做;5.懲罰必須是漸進的,一開始罰輕一點,重複犯錯誤得重罰;6.比較民主的,由主要使用者共同制定規則;7.取得外來授權;8.大規模公共財(如地球暖化),需要採取多層次、多中心的方法(polycentricapproach)。歐斯壯的理論已經在全球各地獲得實踐,相當值得我們學習。

  二、引用歐斯壯理論解決台灣環保問題

  台灣環境污染事件頻傳,經常造成大規模的空氣、水源及土壤嚴重的污染。政府固然訂定嚴格的環保標準,執行上卻有相當的困難度。部分廠商則經常利用夜間或安裝暗管,排放有害人體的污染物。其中附近居民受害最大,平時無法主張權利,待重大污染事件發生後,便會怒不可抑的圍廠抗爭,要求廠商提出高額的賠償。

  如此的環保問題層出不窮,惡性循環下,台灣污染問題相當嚴重,社會已經為此付出十分慘痛的代價。本文以為,台灣可試圖引進歐斯壯的理論,解決污染問題。以下即以工廠與居民的關係為例,提供幾項建議,供大家參考:

  1.工廠應與周遭居民或相關利益團體共同組成環保委員會:工廠若發生污染,可能會波及附近的住家、農民、漁民、學校及商家等相關利益團體,平時這些人即應共同組成環保委員會,商討如何降低污染、監督工廠運作、問題發生的懲罰及權責界定等事項。

  2.工廠應聘用附近的居民:許多工廠縱然在某地設廠,卻與當地的人民關係不大。例如:雲林台塑六輕廠規模十分龐大,聘用員工雖然眾多,但管理階層來自各地,勞工階級多由外勞擔任,雇用當地的居民相當有限,污染對其自身的生命財產影響較無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本文主張,愈高耗能愈要提高聘用附近的居民的比例,當地員工由於任何污染均與自身的利益交關,勢必會加強對工廠的監督。

  3.建構社區環保群體意識:必須全民對環保有高度的共識,才有可能推行相關制度,否則人人抱持著“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心態,沒有意願共同維護公共資源,即使有相關機制,也難以運行。此部分有賴透過教育與政府強化環保與社區意識,讓全民瞭解其重要性。且對工廠而言,提升環保不是僅是成本提升,同時也提高公司的商譽與環保形象。

  4.共同制訂處罰規範:過去工廠發生污染僅由政府對其懲處,與當地居民或其他受害的人無關,因而經常誘發產生激烈的抗爭事件,諸如:圍廠、抬棺抗議、丟雞蛋,甚至毀損工廠設施等。未來可考慮由上述的環保委員會,共同制訂處罰規範,而且採漸次遞增的方式,阻嚇工廠恣意污染,迫使其採較高的防治污染作法。

  5.制訂衝突解決機制:運作過程中,難免該群體會發生爭議問題,此時有待適當的衝突解決機制來處理,例如透過固定召開檢討會等方式處理。

  6.政府支持與介入:該項制度運作成功與否,實與政府的態度有相當大的關係,政府應制訂相關法規,使得該項制度得以落實,並於必要情形介入協調,甚至不排除公權力直接干預。類似的成功案例,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過去該法施行前,對於公寓大廈中少數的惡鄰居根本難以約束,造成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的窘境。如今有了法源依據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便能依法進行相關措施,嚴重情形還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歐斯壯理論不僅只是在學術圈受肯定,更在加州等地獲得實踐。其精闢的思維,亦適用於台灣的環保落實上。台灣有幸能邀請其來台,分享其寶貴的經驗。盼台灣也能吸收其理論精華,解決類似的環保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