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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鈞訪陸促使兩岸合作打擊犯罪跨大步

http://www.CRNTT.com   2010-10-27 08:38:21  


 
  而通過地下通道走私販毒、偷運偽鈔以至槍支彈藥,以牟取暴利,則是台灣黑社會分子越海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由台灣黑社會組織操縱的“地下船隊”通過“地下航線”的走私活動,頗為倡狂。另外,台灣黑社會組織還把黑手伸向金融業,將在台灣地區製造的人民幣偽鈔偷運到大陸,擾亂金融。台灣黑社會組織還與大陸的黑社會犯罪分子狼狽為奸,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包括販賣大陸少女到台灣賣淫等。此外,有的潛逃到大陸的台灣黑社會分子,還涉及對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實施綁架、搶劫、盜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行。近年以來,又出現了兩岸犯罪分子合作進行網路詐騙和電話詐騙等新的犯罪形態。

 兩岸警方早就有心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活動。一九九零年九月中旬,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在金門簽署了《金門協議》,這是一九四九年兩岸分治以來,由兩岸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所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定,首次將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作為遣返物件納入協定,還規定了相關的遣返程式,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奠定了基礎。但由於兩岸政治隔閡,互信基礎薄弱,加上兩岸跨境犯罪常涉及主權爭議等問題,而兩岸司法部門也缺乏順暢的溝通配合機制,各自為戰,故而不同程度地影響了兩岸司法機關對不法分子的打擊與懲處力度。

  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為兩岸合作,共同打擊和懲處危害兩岸人民的刑事犯罪活動,加強兩岸刑事司法協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環境。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海峽兩會在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提供協助,包括雙方共同打擊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活動。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罪贓移交、裁判認可、人道探視等。

  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之後,今後的重要任務就是暢通對口聯繫管道,開展定期、持續的業務交流。另外,由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只是一個框架性的協議,而且只涉及八個方面的刑事司法互助制度,規定過於簡略,某些重要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在該協議中還沒有得到規定,比如暫時移交在押人員以便作證;追查、限制、追繳和沒收犯罪活動工具,包括限制處分或者凍結被指稱與刑事事項有關的財產等,因而必須由兩岸司法和警政部門進一步簽署具體執行的細化性協議,並真正構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機制。在 保障當事人權益、人道主義的基本原則指導下,打造一條合力打擊犯罪的“綠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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