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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保障消費權益法例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10-10-30 10:03:11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香港必須高度重視的
  中評社香港10月30日訊/立法會議員李華明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擴大保障消費權益法例範圍”。作者表示:“近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問題經常發生,牽涉的行業比以前廣泛,而且程度愈來愈嚴重。政府建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來解決問題。筆者認為政府的建議範圍太窄,很多重要的範疇都不包括在內,因此筆者建議擴大範圍確保市民的消費權益受到保障。”文章內容如下:

  住是市民最重要的基本生活需要,對香港人來說,買樓安居更是家庭的大事。小市民從地產發展商購買樓花時都處於被動地位。在單位成交價公佈上缺乏透明度,置業人士難以獲取準確信息來作決定。物業面積量度欠缺準則的售樓制度下,消費者收樓時往往會發現實用面積比建築面積小很多。由於目前並沒有專門法例去監管,筆者並不同意政府的建議,把銷售一手住宅物業豁免於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外。

  雖然政府建議把服務納入《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範圍內,而且又建議商戶收取預先繳付服務費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產品列為刑事罪行,但上述措施並不足夠保障消費者。目前美容、纖體和瑜伽等消費權益問題“重災區”的服務合約,冷靜期安排竟然不適用。筆者認為美容、纖體和瑜伽等服務通常以長期服務合約方式提供,合約期間可以長達數年,服務費金額可以數以萬元計,所以冷靜期安排必須同樣適用。

  筆者認為要進一步保障長期服務合約的消費權益,就要研究其他方法去協助消費者,在非常時期取回應有的預付服務費。因為就算執法部門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奸商收取預先繳付服務費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產品,並且奸商被法庭裁定有罪和判處應有的刑罰,但預繳服務費可能已被人轉移和難以追查下落。到時消費者的金錢損失仍然沒法彌補。

  要徹底解決問題,香港應仿傚台灣訂立法例,規定服務提供者收取預繳服務費時,必須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的履行合約保證。預繳服務費儲存在商戶的獨立戶口,消費者享用完一次服務就指示銀行向商戶給予相關服務費。萬一商戶突然倒閉,消費者只須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銀行就可計算出未使用的預繳服務費金額,然後從獨立戶口把未用預付服務費退回給消費者。

  另外,目前並沒有法例規管印刷媒體的服務廣告,以致就算廣告有誇張失實誤導消費者之嫌政府都束手無策。因此,筆者建議《商品說明條例》“餌誘式廣告宣傳”的部分,加入商戶在印刷媒體刊登服務質素誇張失實的廣告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