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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推翻周占春所謂“總統職權說”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8:46:43  


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昨日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均被判決有罪。(資料圖片)
  中評社北京11月12日訊/陳水扁夫婦所涉的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國務費”、“洗錢”、“南港展覽館”等案,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昨日進行宣判。其中的“龍潭購地”案,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均有罪定讞。但兩人均獲減判,從一審的被判決無期徒刑,二審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審再獲減刑為十一年。由於陳水扁夫婦在二審中的“龍潭購地”案部分是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十年是與另外的“國務費”案和“洗錢”案合併判決),故三審是實質減刑一年。而罰款部分,兩人各被科罰款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元。

  按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是終審定讞判決。由於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均被判決有罪,故即使是其他各案獲判決無罪,都也得服判。也就是說,陳水扁以“涉罪待審”身份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日子,已告結束,必須被移押到台北監獄服刑,而且再也不能享受單人監房的待遇。日後其他案件已無再開延押庭的必要,即使是有開延押庭甚至是被裁決取保候審,也因“龍潭購地”案判決的執行而難以恢復自由。至於吳淑珍,由於其身體狀況明顯符合《監獄行刑法》中“監獄拒絕收監”的要件,及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可經司法救濟程序,申請監外執行。但也需接受嚴格的監守行為規定,包括被鎖上電子手銬,及定期向轄區的派出所報到,每逢外出也必須獲得批准。

  至於兩人被判決的罰款,也必須繳交。倘若拒交,法庭將實施執行程序。但由於陳水扁的“海外七億”已有大部分匯返台灣,存放在“最高檢察署”的專戶,檢方也已全數查扣,故法庭可從這筆匯款中扣除,而無須以拍賣已遭查封的不動產(房屋)和動產(鑽石、珠寶、存款、股票)等形式來執行,算是不致因實施拍賣而令陳水扁的面子太難看,公權單位也可直接收到現金。

  按照新修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陳水扁已因在一、二審中均被判決貪污罪成立,其原有的按月領取二十五萬元禮遇金,及每年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的辦公事務費用,已遭停止領取。再加上三審有罪定讞,就連餘下的安保禮遇(“國安局”依法安排一名隨扈在台北看守所聯絡區為陳水扁擔任聯絡工作,倘陳水扁出庭時再增派二至三人擔任安全護衛工作),也應予立即撤銷。實際上,昨日“內政部”在得知最高法院的判決後,已表態從即日起停止包括供應安全護衛在內的所有卸任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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