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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會”是由“小社會”組成的

http://www.CRNTT.com   2011-07-18 14:47:24  


 
  其次,必須確認非法人社團的合法地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社會團體”只是“社會團體法人”,社會上更多的非營利組織沒有進行法人登記。從台灣的情形看,各種校友會、同鄉會、興趣愛好協會等非法人社團的數量遠遠超過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總和。

  人是社會動物,是人就要交往,就會形成各種各樣的緊密程度不同的組織,非法人社團的歷史比法人社團要悠久得多,法律並沒有說社團非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不可。沒有以法人形式存在並不意味著它是違法的,要看它成立的目的是什麼。法人制度本身是個立法技術,它的主要作用是簡化法律關係。一個沒有形成法人的甲組織跟另一個沒有形成法人的乙組織打交道,甲的任何一個成員都可以要求乙的任何一個成員履行義務,並因對方的履行而在同一組織內部產生複雜的法律關係,反之亦然。這裡面的法律關係太複雜了。我們這邊組成一個法人,你們那邊也組成一個法人,就簡單得多了。

  在概念上一定要把非法人組織和非法組織區別開。這是一個簡單的邏輯問題,如果你把非法人社團都打成非法組織的話,那我問你,任何一個法人社團都有一個籌建的過程,如果在這個籌建的過程中就要被作為非法組織取締,它還怎麼能建成一個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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