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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族已狂妄到代替蔡英文作特赦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11-08-06 08:45:35  


 
  按照《赦免法》規定,特赦的程序是:“總統”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總統”也可以給“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轉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軍事法庭審判的,其主管部是“國防部”;其餘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務部”)進行審議;主管部也可以打報告給“總統”,請求他頒令實施“特赦”。 

  據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所示,“特赦系對特定刑事犯,於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複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現在陳水扁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的一個──“龍潭購地涉貪案”,雖然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式,終審定讞領刑十九年,但他所涉的其他三大弊案──“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並未終審定讞。因此,即使是要特赦他,也必須等到他所涉全部案件都已終審定讞之後,才能進行。 

  其實,從陳水扁及其家人對蔡英文軟硬兼、要挾其必須特赦陳水扁的情況看,既有可能是陳水扁已從民進黨內獲悉,蔡英文為了勝選考量,有意與他作出切割。因此,陳水扁才會以“綑綁”曾經出任過“行政院”正副院長“四大天王”的方式,對蔡英文予以警告甚至是要挾。聯想到陳幸妤所說的“民進黨哪個沒拿我父親的錢”,再聯想到蔡英文雖然身家萬貫,但連“十八趴”那樣的小便宜也要拿,蔡英文應是已經感受到了“被捆綁”的壓力。但是,倘是把陳水扁放出來,豈不是自己的頭上騎了個“太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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