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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鐵追尾事故處罰是否偏輕?

http://www.CRNTT.com   2011-10-08 11:33:40  


 
  “責罰相當”是處罰的原則。《刑法》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關於該罪,按最高檢規定,所謂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所謂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即有規定而不遵守。若是因為沒有具體的安全規程,則屬於技術、管理規範缺陷,需從制度上亡羊補牢。

  而從公布的結果看,調查組認定的事故直接原因是:而調度員在未準確定位故障區間內全部列車位置的情況下,違規發布電話閉塞命令;接車站值班員在未嚴格確認區間線路是否空閑的情況下,違規同意發車站的電話閉塞要求。

  很明顯,這些都不是無章可循,而是有章不循。那麼,相關後續處理就應嚴格依法。“9.27”追尾事故造成200多人受傷,且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因此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無疑值得追問。

  還需釐清的是,經調查組查明,在未識別風險、採取有針對性措施的情況下,申通集團維保中心供電公司簽發了不停電作業的工作票,造成施工時供電缺失,並導致列車自動監控系統失靈。問題出在哪?是技術誤判、意外情況,還是違反操作規程?若是違反操作規程貿然施工,或者明知有安全隱患而沒有採取措施,那麼責任人就不只是行政記過,而又涉嫌“安全生產事故罪”了。如果涉及電路的施工,上海地鐵居然沒有“風險識別”“防範措施”的管理規章,那問題更嚴重。

  同理,調度員在未確定是否有列車的情況下,就“違規”發布命令,那麼正常的程序應怎樣?須核實什麼情況,得到何種授權,才能下命令?有何糾錯機制?這一制度,是否足以杜絕追尾?這次何以會“違規”?……這些,都是公眾最想了解,但調查結果未能準確釋疑。

  事故調查意在還原真相,釐清原因,杜絕悲劇重演,並給市民一個負責任的明確交待:地鐵是否安全?本次事故後是否已杜絕所有已知的技術缺陷和管理缺失?這才是公眾最關切的。而這一切,必須建立在嚴格問責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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