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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修訂法案雖被擋下但今後並不樂觀

http://www.CRNTT.com   2011-10-26 08:24:17  


 
  其二是在“公投”發動權方面。按現行《公投法》規定,有權發動“公投”者,除上述的透過“公民連署”方式的“人民發動”之外,還有“立法院”發動和“總統”發動兩種。“立法院”發動的“公投”,僅限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總統”發動的“公投”僅限於“防禦法公投”,兩者均無須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而將“行政院”排除在外。由於“連署門檻”過高,民進黨後兩次發動“公投”,在徵集連署時都很辛苦,因而除了要求降低“連署門檻”之外,也希望能增加“行政院”作為公投發動單位。但民進黨今次提出“公投法修正案”,沒有提出降低“連署門檻”的訴求,而是提出了加入“行政院”為具權發動“公投”單位,估計是因為蔡英文認為自己有機會當選“總統”,屆時就將由民進黨“組閣”,這樣民進黨的“行政院”就隨時可以發動“公投”,而無須徵集“公民連署”那麼辛苦及麻煩了。

  其三是擴大“公投”項目,將“統獨”議題納入“公投”標的。民進黨今次提案,是將“兩岸政治協商”納入“公投”。這只是第一步,先易後難。倘“試水溫”成功,就必然隨之提出將“統獨”議題納入“公投”。其實,就算是昨天的“第一步”,由於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協議也可被視為“兩岸政治協議”,由於“公投門檻”甚高,如果通不過,就等於是要宣佈“開戰”。因此,民進黨採取了障眼法,沒有將“兩岸政治協商”擺放在規範“公投”適用事項的第二條,而是放置於“立法院發動”的第十六條,就是除了要凸顯“國會監督”之外,企圖以偷換概念的手法,降低敏感度蒙混過關。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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