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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要與大陸協商人權議題面面觀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21 08:10:35 |
但是,馬英九若是要在海峽兩會的事務性協商中,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內容協商來與對岸“講數”,則恐怕會形成尷尬狀況。實際上,雖然中國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由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了字,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也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該“批准書”,同年六月二十七七開始對中國生效;但由於法律和體制上的障礙,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仍未能完全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某些規定相接軌,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未能完成批准及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批准書”的手續。 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法國國民議會大廳發表演講時指出,“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的重大問題,一旦條件成熟,將向中國全國人大提交批准該公約的建議。”由此,內地的一些國際法、刑訴法學的專家,進行了積極的研究,並先後出版了《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批准與實施問題研究》、《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聯合國人權公約機構與經典要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國際公約與刑法若干問題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中國刑事司法》、《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刑事法律的完善》、《公民基本人權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今年三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就是吸收了上述研究成果的一些內容。 因此,在中國大陸雖然已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簽了字,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批准,而未能向聯合國秘書處送交“批准書”,因而尚未能在中國大陸生效,而台灣方面則是根本沒有資格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立法院”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批准書”的情況下,倘若馬英九要透過兩岸協商的渠道,與對岸討論國際人權公約的問題,那就是並不適宜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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