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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偷渡客協議已有文本何不優先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08:40:05  


 
  隨後,海協兩會進行了七次後續性事務性商談和三次“唐焦會談”,議題就是《汪辜會談共同協議》所確定當年度五項協商議題中的前三項--“遣返偷渡客”、“遣返劫機犯”及“處理兩岸漁船糾紛”。經過頻密會談,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於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的第七次事務性商談和第三次“唐焦會談”中,雙方都已就“遣返劫機犯”、“遣返偷渡客”達成共識並擬就協議文本,而“處理兩岸漁船糾紛”議題則因台灣方面堅持要在協議上寫上“司法管轄權”,但大陸方面則認為這是在凸顯“對等政治實體”而談不攏。雙方談判人員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同意先行簽署已達成共識的前兩項協議。因此,在“唐焦會談”的最後一天,釣魚台國賓館已經佈置好簽署儀式的會場。但當時的“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卻堅持要以“捲包袱”方式一道簽署三項協議,如果“漁船糾紛”未能簽,已談好的“遣返偷渡客”及“遣返劫機犯”也不能簽。結果,已佈置好的簽署儀式會標又撤下來,宣佈“流簽”。

  此後,雖然海基、海協兩會都積極運作,並爭取在第二次“汪辜會談”上談妥並簽署,但卻因李登輝訪美並違背兩岸秘密默契,公開發表旨在宣揚“獨台”的《民之所欲,長在我心》演講,而導致第二次“汪辜會談”未能舉行,“遣返偷渡客”協議也就未能簽署。時隔十三年後,馬英九上台,兩岸會談恢復,並於翌年四月的第三次“陳江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協議》,但仍未包括遣返偷渡客。

  正如前述,由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第三次“唐焦會談”已經對“遣返偷渡客”議題達成共識,並已擬就協議文本,因而“陳江會”倘要協商此議題,只要採取“拿來主義”,在當年文本基礎上,根據現實狀況加以修訂,就可以簽署,“鏗水鏗力”。實際上,當年雙方已經同意協議名稱採用《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的遣返及相關問題協議》,聯繫方式的具體事宜,由雙方各自成立的遣返小組相互聯繫,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協會與海基會聯繫。在“適用範圍”條款,雙方同意增列“逾期逗留則區分不同狀況遣返,必要時個案商定遣返”的內容。有關“遣返費用”,雙方商定“於接回期限經催告仍未接回,或實施主動遣返時,接收方應償還他方催告或通知日起,因安置、運送及行政管理等所支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商定。”有關“防制措施”,雙方同意“雙方採取共同嚴懲蛇頭,並應對非法入境人員予以宣導或懲處,並交換有關犯罪資料。”這些內容,直到現在還是可行的,因而是適用的。

  順便說一句,後來先後出任澳門中聯辦台灣事務部部長的劉綱奇、李維一,及在“王立軍事件”後調任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長的何挺,都是參與第三次“唐焦會談”的海協會代表。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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