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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局長下跪上訪 不僅是個黑色幽默

http://www.CRNTT.com   2012-05-07 11:19:52  


那些自認為遭受冤屈者傾向於持續上訪,直到最高行政層級。上級一般是不會受理的,只好打回原地。原地感到政績受威脅,采取推諉、哄騙、甚至壓制的策略。
 
政府效率和公正就連官場之人都不信服

  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一方百姓平安的公安部門,面對報案應該進行細致調查,認真排查每一個疑點,最終給出一個信服的答案:自殺或他殺,自殺的話原因為何?他殺的話應盡早將嫌犯繩之以法,以告慰亡靈、安撫家屬。女兒無故墜樓身亡,而當地警方在存有大量疑點的情況下,認定為自殺,隨後釋放嫌疑人,如此草率辦案,任何人都難以接受。正因為對這個結果不滿意,柳乃華才上訪,而且希望通過得到主管公安的副市長出面解決,主持公道,因為對相關部門失去信心,這種要求並不過份。如果各地單位部門的工作效率都很高,就可以大大降低信訪量。
 
信訪制度與法治理想存在矛盾

  信訪局長涉法信訪削弱司法權威,而司法無權威不得不依賴信訪

  柳乃華上訪是涉法信訪,是對司法程序的運作及其結果不服,而通過非法律程序提出挑戰。一方面,涉法信訪有助於實現司法公正,矯正當事人的不公和冤屈;另一方面,涉法信訪也會導致司法權威削弱,特別是涉訴信訪會造成司法裁決的終局性受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影響社會和諧和國家權威。法律有效實施必須被公民信服,但是,在缺乏司法獨立的情況下,質疑辦案的程序是否公正合理幾乎成了常態,依靠信訪成了現實社會的無奈之舉。

  解決問題往往必須越級,但越級上訪是法律禁止的

  信訪因為是行政途徑,必然導致人們依賴更高級別的權威來匡扶正義,訴求必然是層層上達,直到最終層面才會罷休。但《信訪條例》第16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顯然,對越級上訪一概禁止是不合理的。信訪制度是一種非常規性糾紛處理機制,要求非常規機制遵循常規的逐級“上訴”途徑不僅苛刻,也不符合信訪制度的內在邏輯。因為信訪制度旨在對常規性途徑不能救濟的權利提供保護,越級上訪有助於民眾與上級政府的直接溝通,能有效地繞過“官僚主義”障礙,實現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功能。在某種意義上,信訪必須是越級的,才可能是有效的。

  信訪的行政屬性決定長官意志高於程序正義

  信訪制度非程序化和例外性的內在性質決定了,它幾乎不可能為這些滿懷期望的民眾提供有效救濟。非程序化意味著,信訪機構提出的解決方案幾乎不可能被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那些自認為遭受冤屈者傾向於持續上訪,直到最高行政層級。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理決定了:高層級政府只能偶然地指令下級政府解決某個具體個人的冤屈,如果它不斷下達這樣的特殊指令,下級行政系統就會被壓垮。所以,上級一般是不會受理的,只好打回原地。原地感到政績受到威脅,這樣信訪不能獲得適當對待和及時有效的處理,信訪機構往往採取推諉、哄騙、甚至壓制的策略,獲得有效處理的情形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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