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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釋誠意促成具兩岸特色保障投資協議

http://www.CRNTT.com   2012-08-10 08:06:25  


 
  至於爭端解決機制安排的問題,也予以靈活處理,明定在合意的前提下,爭端當事人雙方可自主選擇兩岸(包括台灣、大陸、香港)的仲裁機構,以及雙方合意的任何仲裁地點,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仲裁人士進行仲裁程序。這也是一個善意的表現。

  當然,既然是“兩岸投資保護”,大陸商人在台灣投資的保障,同樣也重要。這是台灣方面也作出了讓步。這就體現了互諒互讓精神。更重要的是,“兩岸投保協議”在名稱中寫入了“促進”一詞,這是國際慣例及大陸與一百三十九個國家所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都沒有的內容,因而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尤其是在國際經濟低迷的大環境下,台灣傳統製造業面臨挑戰和壓力,而“兩岸投護協議”則將“促進”投資視為重點,議定兩岸雙方將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並將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這將更好地鼓勵台資加大對大陸投資,另一方面也讓更多陸資有意願到台灣投資,對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具有戰略意義。

  闖過了“兩岸投護協議”這一關之後,還有服務貿易、爭端解決等後續協議,這完全是“WTO”架構下“自由貿易區協議”的範式。只要雙方能繼續秉持誠意和善意,互諒互讓,不要節外生枝,提出一些與現行法律不符的訴求,就一定能夠克服某些障礙,達成更多的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具有兩岸特色的協議。

  作者:富權 來源:澳門新華澳報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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