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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槍擊案犯免死 如何服眾?

http://www.CRNTT.com   2012-08-28 10:32:40  


殺77人的挪威人布雷維克不僅不死,甚至僅有21年的刑期——平均每殺一個人只用坐不足100天的牢,這難免令人感覺不可思議。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訊/2011年7月22日15時,32歲的挪威人布雷維克在引爆挪威奧斯陸市中心的政府辦公大樓之後,登陸奧斯陸西邊的於特島向正在參加青年團活動的人群開槍射擊,共計77人死亡,96人受傷。2012年8月24日,挪威法庭判處其入獄21年。只有在21年刑滿後被認為仍舊對社會構成威脅,刑期才有可能延長。
   
將生命權視為固有權利:挪威廢除死刑已百年  
 
  早在1902年,挪威頒布的《一般公民刑法典》中,死亡即不包括之內

  受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影響,1814年開始起草的挪威憲法在第96條就規定:“除非刑事成文法之規定,對任何人不得宣告有罪和處以刑罰。”1815年推出的臨時法令廢除了早已過時的國王克雷斯蒂安五世法典(Code of ChristianV)中野蠻的刑罰方式,只有斬首和槍斃兩種經過授權得以在新刑法典中保留。而受刑的對象,僅僅規定在“有預謀”或“手段極其殘忍”的殺人犯。 

  挪威現行的刑法典是1902年5月22日第10號令《一般公民刑法典》以及隨後的一些補充。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重要權利的刑法典,法典第二章中即規定,普通刑罰的種類僅包括“監禁、拘留、社區服務和罰金”,第17條還規定“特別規定的情形下,不得超過21年”。1940年6月10日,納粹占領挪威,並於1942年9月由吉斯林政權(Vidkun Quisling's regime)重新推出死刑,共400名挪威人被處決。直到1948年8月28日,大學教授Ragnar Skancke因與納粹的關係,成為被執行死刑的最後一個二戰罪犯。 

  1988年挪威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禁止在和平時期使用死刑,而此前挪威已有40年沒執行過死刑

  二戰結束之後,在1948年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50年起草的《歐洲人權公約》等主張切實保護人權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影響下,廢除死刑逐漸成為世界潮流。儘管此前,世界上僅有7個國家廢除了死刑,但到1977年,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16個。除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在廢除死刑問題上的日益鮮明的態度以外,歐洲理事會(The European Council,又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最為突出。

  1982年,歐洲理事會通過《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其中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廢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判處這種刑罰或執行死刑”。1988年,挪威簽署該協議,並禁止在和平時期使用死刑,這與挪威國內最後一次執行死刑已過了整整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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