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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如何裁定領土爭端

http://www.CRNTT.com   2012-09-17 10:43:21  


    
  2002年國際法院對印尼與馬來西亞兩小島的爭端裁決表明劃界條約不能無限解讀

  確定爭端地區是否存在有效處置的國際條約是一件基礎性的工作。在2002 年作出判決的“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關於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的主權歸屬訴訟”中,印尼的主張主要依據1891年6月20日為“確定婆羅洲上荷蘭領地與英國保護國之間的邊界”而締結的《專約》第四條:“從東海岸上北緯四度十分點,邊界線繼續沿該緯度向東,穿越塞巴蒂克島:該島位於北緯四度十分以北的部分無保留地屬於英國北婆羅洲公司,以南的部分屬於荷蘭”來聲稱這兩個島嶼屬於印尼。

  國際法院在參考上下文、條約的目的和宗旨後,得出結論認為,條約只確定了雙方至塞巴蒂克島最東端的邊界,並未確定進一步向東延伸的分界線,所以已存在的劃界條約並未包括更在塞巴蒂克島以東的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法院還認為,起草條約的準備資料和當事雙方嗣後的行為確認了此結論。鑒於印度尼西亞與馬來西亞分別繼承了荷蘭與英國在原殖民地的所有主權,因此印尼和之前的英國北婆羅洲公司一般,不能按照不存在的約定擁有利吉丹島和西巴丹島。
  
無條約時,用依法占有原則裁決前殖民地領土爭端  
 
  “依法占有原則”確認前殖民地獨立後的國界即是獨立前的行政邊界

  在國際條約確實無效或不存在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國際法院接下來會用依法占有原則或有效控制原則來裁決領土爭端。由於全世界的前殖民地國家眾多,依法占有原則在被殖民背景下會被優先適用。按照此原則處理領土爭端,就是承認殖民地國家獨立時已經占有的領土是符合國際法的,它們獨立時業已存在的邊界是法定的國際邊界。新獨立國家自其獨立之日起,其所占有的領土就是它的領土,它的領土界限應依國際法給予尊重。

  在裁決布基納法索與馬裡的邊界爭端中,國際法院分庭對這一原則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此原則“實質是要確保尊重取得獨立時的領土邊界。這種邊界原來只不過是同屬於一個主權之下的不同行政區或殖民地之間的劃界,通過適用依法占有原則,這種行政邊界轉化為充分意義上的國際邊界。” 這意味著新獨立國家的邊界和前殖民地的行政邊界一致。
   
  2001年對卡塔爾和巴林的島嶼糾紛裁決表明宗主國對半殖民地的裁決可沿用到附庸國獨立後

  1991 年,卡塔爾向國際法院提起針對巴林的訴訟,要求法院解決海瓦爾島和加南島的主權爭端,它們都位於卡塔爾半島和巴林之間。卡塔爾和巴林在 17 世紀初都成為英國的保護國。2001年國際法院總結了形成當事國爭議背景的複雜歷史,據此適用依法占有原則解決了兩國間的領土爭端。

  1939年7月11日,英國常駐海灣政治代表代表英國政府正式通知卡塔爾和巴林兩國統治者:英國政府裁定,海瓦爾群島屬於巴林而非卡塔爾。巴林據此主張主權,而卡塔爾不同意。雖然卡塔爾和巴林都為“他們的邊界是被外國列強人為製造和任意強加的”叫屈,但法院裁定作為屬國的雙方請求宗主國做出的判決具有決定性:“巴林和卡塔爾同意英國政府解決雙方涉及海瓦爾群島的爭端。因而1939年的裁決應被視為自始即對兩國有約束力的裁決,而且,自1971年兩國不再接受英國保護之後,該裁決仍有約束力。”法院據此認定海瓦爾島的主權屬於巴林。

  法院也裁定,英國 1939 年判決對加南島主權歸屬具有決定性的影響。1939年裁決雖未直接提到加南島,但法院從卡塔爾引用的 1947 年英國官方函件著手,通過分析內容得出結論:英國政府在 1947 年對 1939 年判決做出的解釋表明加南島是卡塔爾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基於此解釋認定加南島的主權屬於卡塔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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