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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為何那麼難?

http://www.CRNTT.com   2012-10-31 11:47:45  


 
  在帶薪年休假的具體時間安排上,我國採取的是用人單位單方決定為主的原則,但用人單位在決定職工年休假時,要考慮職工意願及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如何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又不影響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因此,工會應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制定本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細則,在勞資雙方協商帶薪年休假過程中起到橋梁作用,一旦勞資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工會應積極調解該類糾紛,如果職工因此提起訴訟,工會應予以支持。

  ■ 落實“帶薪休假”需要立法監督

  帶薪休假落實納入考核 在各地經濟發展、社會保障存在較大差距,市場競爭激烈、多種用工制度並存的情況下,短時間、大面積施行帶薪休假,難度的確很大,這是中國的國情。我國婚姻法、計劃生育政策、九年義務制教育等政策法規的貫徹,也都經歷了類似過程,而非一聲令下就可辭舊迎新。期望“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帶薪休假就普降給所有職工了,那是不太現實的。但也決不可因此而喪失信心,應以堅忍不拔、百折不撓的信念,努力克服現實困難,循序漸進地擴大帶薪休假覆蓋面,直至最後讓大多數勞動者的休假權名至實歸。

  自2008年1月1日國務院開始施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起,貫徹帶薪休假就不再是自選動作,而是各級政府責無旁貸的工作任務。廣東省、山東省發布的休閑計劃(或綱要),重慶、南京、蘇州、溫州等城市發布的專項文件,都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公務員帶頭貫徹帶薪休假,這既非“先天下之樂而樂”,也不是擺譜作秀搞形象工程,而是帶頭執法、正人先正己。如果對此也大驚小怪、想入非非、說三道四,只能表明他的國情知識和法律意識太過淺薄。當然,帶薪休假除了依靠各級政府的自覺推進,對於借故推諉、進展不力、成效不彰的,人大、政府、政協還應加強執法檢查、督辦和建議,以增強貫徹落實的強制性,維護國家法紀權威,讓更多的職工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

  □ 結 語

  無數事實證明,民眾權益的增加,一靠社會和時代的進步,二靠自身的努力和爭取。帶薪休假的貫徹落實,也應大致如此。當前,最不缺乏的是清談雄辯,清談不僅誤國,而且殃民;最需要的是身體力行,力推力爭,從現在做起,從自己(當地)做起。如此,帶薪休假這顆吉星才能加快高照更廣闊的人群。 

  (本文來源:新浪新聞《新觀察》第166期/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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