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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不應成高薪者變相福利

http://www.CRNTT.com   2012-11-28 11:16:02  


 
  ■ 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什麼政策

  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從而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 公積金繳存額相差數十倍緣於分配不公

  乍看起來,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由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而夠成,和養老金等涉及財政資金不同,似乎繳存多與少,和外人並不相幹。但是,只要我們細加探究就不難發現,“公積金相差數十倍”其實是分配不公的產物,而其又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分配不公的程度,因此,“公積金相差數十倍”和大眾息息相關,這樣的狀況亟需改變。

  不難看到,外界長久以來持續關注的公職人員、國企職工的收入問題,其在住房公積金方面恰恰存在可資質疑的地方。一方面收入不菲,另一方面又將不菲收入作為基點,再度獲取“單位”的高額公積金繳存額,這就凸顯了不公的現實和制度的缺陷——對於吃財政飯、吃國有飯的行業來說,其薪資和公積金繳存額,需要顧及分配的合理性,可以圍繞全體職工的水平上下浮動若干,但絕不能單邊超越全體職工的水平且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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