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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車票究竟違不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 代購是權衡利弊後的理性選擇

  與旅客約定代買車票並收取一定費用,應該看作提供服務後需支付的成本費用

  根據四部委的文件規範可知,倒賣車票的犯罪主體取得車票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轉手高價賣給他人,以牟取利益和暴利,這是倒賣車票的重要特征。但是在實名制下,無論誰都只能通過撥打訂票電話、到鐵路客票代辦點或者去售票窗口排隊的方式購買火車票,這一購票過程本身就必然耗費一定的時間、勞動、金錢。以上幾種行為表現雖不同,但本質上都形成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即一方願意通過另一方的勞動代買車票,並支付一定費用,至於高出票價的金額部分,則是雙方事先達成一致的勞務費、電話費。

  在社會分工日趨細密的情況下,一部分人願意花費時間、金錢為代價為別人提供代買車票的服務;而另一部分人只需花費幾元錢的服務費用,而節約更多的時間和金錢,這是在民商法上在常見也不過的民事法律關係。這部分花費時間、金錢提供服務所對應的幾元錢代價,應該看作是對這些人提供服務所花費的乘車、電話、排隊等程序的成本費用。這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認可並以常態形式廣泛存在,與旅客約定代買車票並收取費用的行為是屬於民事委托而非倒賣車票,因為委托代買車票的行為,委托預約在先,買票在後,行為人買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出賣車票,非法牟利,而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去完成其委托的事項。

  旅客對代購車票行為並不排斥甚至樂於接受,這是在權衡經濟效益之後做出的理性選擇

  在實名制購票機會均等的前提下,旅客為了圖求方便而委托他人代為購票,僅僅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而己。而且,大部分委托他人代購車票的旅客對代購行為並不排斥甚至樂於接受。

  委托他人代為購票是旅客在權衡經濟效益之後做出的理性選擇。同時,法律雖然禁止火車票倒賣行為,但是並沒有規定必須旅客本人親自購買火車票,受委托的人可以通過電話訂票,可以通過售票窗口買票,還可以到合法的鐵路客票代辦點去購票,這和旅客本人的購票方式是一樣的。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接受他人委托,替他人代購車票,既能節省大家的重複勞動,而且也為大家節省了來往車站的車費。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每張車票都必須乘車人親自購買的話,一方面不可行、不現實,另一方面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受托方要購買車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勞務或者支付相關的費用,收取適當的勞動報酬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對於公民之間相互委托代買車票並收取適當勞務費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 倒賣的危害性被誇大應該非罪化

  倒賣危害正常的交通秩序?既不可能影響火車運行的安全,也不可能影響到火車的準時運行

  官方認為倒賣車票給正常的交通秩序容易造成危害,但所謂交通秩序,其所表達的只是國家所期望的一種交通狀態,這種交通狀態的設定是一種擬制過程,並不存在一種現實的、經驗的“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秩序並非源於個體權利及其延伸,而產生於國家的規定。倒賣火車票行為違反的是一種禁止規範,但設置這種不得倒賣火車票的禁止規範的依據並不清晰,特別是在與個人、社會、國家利益相聯繫的角度上顯得更為模糊。任何禁止規範都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或剝奪,這種限制或剝奪必須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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