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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垚烽:就是要痛打李天一這條“落水狗”

http://www.CRNTT.com   2013-02-27 12:24:52  


李雙江之子李冠豐(原名李天一)與寶馬座駕
 
  誠然,即便是已經審決定讞的罪犯也享有人格權、人身權等合法權利,但因此就警惕甚至譴責由李天一那令人發指的惡行所引發的“汹汹輿情”顯然並不恰當。可以說,對李天一的寬容就是對受害人的殘忍、對社會正義的踐踏、對公眾人身權利的威脅……那些以“未成年人”、“隱私權”為借口隨意將發洩憤怒、表達不滿的公眾斥為“網絡暴民”的觀點,往輕里說,不過是一通“正確的廢話”;往重里講,似乎是在有意混淆、回避公共人物與普通民眾在具體法律權利上的區別。畢竟,李天一可不是一般的“未成年人”。

  眾所周知,“名人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是現代法治社會基本的法理常識。鑒於政府官員以及公共人物掌握國家資源、行使公共權力、享受社會福利,其隱私權相對社會民眾就應當“克減”,這也是權責一致政治倫理的法律體現。具體到李案,雖說這樣的惡性犯罪不僅在明星家庭,窮二代同樣會發生,每個普通的家庭都可能發生,但顯然,作為“特權二代”,李天一們擁有更為強大的社會背景、占有更多的資源與機會,更可能為所欲為、將自己的欲望、惡念化為現實,故而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更大。這也就是為什麼“特權二代”的一言一行、所作所為往往更受公眾輿論關注的原因。

  所以說,無論是基於該案的惡劣性質、李天一的再犯身份,以及“星二代”的社會影響,他都應該受到現有刑罰限度內最嚴厲的懲罰。唯有如此,才能起到殺雞儆猴的預防和教育作用,迫使官、商、星等“權勢階層”以更加嚴苛的態度要求、管教自家“二代”,讓這些從小嬌生慣養的“衙內們”學會收斂、懂得敬畏。

  換言之,相比公眾因一時激憤所發的出格之言,那些竭力、變著法子李雙江夫婦開脫罪責的觀點反倒值得警惕。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痛打李天一這條“落水狗”,也是在替老來得子、卻樂極生悲的李雙江夫婦補上“教子”這一課。何來“過頭”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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