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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不請自來,“蘋果”可以說 “不”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01 10:50:20 |
■ “蘋果”公司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採訪 採訪權不具國家強制力,採訪人與被採訪人地位平等,未經同意而進行採訪是侵權行為 “蘋果”公司被央視批評的第二個問題是拒絕接受採訪。蘋果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採訪,或者以“沒有預約”的借口拒絕採訪。這個問題的核心,要看“接受採訪”是否是蘋果公司的法定義務。 目前,在西方各國一般沒有對採訪權作法律上的直接規定。英美涉及新聞媒介的判例不多,但至少是在一些重要的判例中,沒有直接使用採訪權的概念。在成文法國家的新聞法中,如法國、瑞典、芬蘭、丹麥、希臘等國的新聞法,都沒有規定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有學者認為,採訪權是一種“請求權”,它實質上是請求他人同意接受採訪的一種權利。這種看法將採訪看作雙方合意的行為:採訪人提出採訪請求,被採訪人同意接受採訪後,採訪人方可行使權利。我國民法學家楊立新認為,新聞權的權利來源於我國憲法規定的新聞自由,採訪權是一種與義務相對應的權利,而不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權利。 涉及到公民隱私、商業秘密,即使披著採訪的外套,也不能掩蓋強制採訪這種行為的侵權本質。因為前者的權利是基本人權,而採訪權是衍生權利,不能以犧牲基本人權來實現。採訪者與被採訪者之間就是一種平等的關係,強行採訪就是禁止的侵權行為。 商業公司無必須接受採訪的義務,曾有判例認為拒絕記者不意味著一定損害公眾知情權 記者(甚至其他公民)有採訪或者說發問的權利,企業自然也有拒絕採訪和拍攝的權利,在全世界都是如此。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信息公開(有可能是對特定人)是法定義務,接受記者採訪並不是法定義務,接受特定媒體採訪更不是。 以“BALTIMORE SUN訴EHRLICH案”為例,美國馬里蘭州州長羅伯特.奧利克(Robert L Ehrlich)由於不滿《巴爾的摩太陽報》(Baltimore Sun)一位記者及另一位專欄作家對他的新聞處理不公平,決定不再接受兩人的採訪,不回電話,也不配合任何需求,而且下令部屬把兩人列為拒絕往來戶。《巴爾的摩太陽報》將羅伯特.奧利克告到法院,但法官卻裁定,這種拒絕接受採訪的舉動沒有違反憲法規定,州長有權利這麼做。在判決中,法官認為,公眾人物拒絕記者不免得罪媒體,但是州長並沒有讓所有記者都吃閉門羹,也沒有忽略與其他媒體打交道的責任,也就是說,拒絕少數記者並沒有導致公眾知情的權利受損。 採訪權、報道權針對的對象是除記者及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強調第三方無權無故干擾採訪,而非記者想採訪,當事人就必須接受記者的採訪。蘋果作為一個企業,即便其規模再大、盈利再多,也是沒有接受採訪的法定義務的。你想要採訪,我就必須接受,這樣的“採訪”與“審問”無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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