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文化大觀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監企分開才能保護被關押人員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13-04-10 11:05:17  


 
  不能完成生產任務的被關押人員,難免會遭受人身權益損害

  為了督促被關押人員拼命幹活,以及懲罰不能完成任務的被關押人員,打罵就成了手段。刊登於司法部網站的該部研究員馮建倉文章指出,一些監獄民警法制觀念不強,人權意識淡漠,對罪犯權利的保護意識不夠。曾服刑於茂名監獄的柯亞武回憶說,“經常打人,吊飛機、綁手或綁腳,繩子的另一頭是一桶水,把人吊起來,用警棍打”,原因是完不成生產任務。

  司法部門早已認識到問題嚴重性並決心改革,但根除積弊很難

  對於監企不分引發的問題,司法部門非常清楚,各種針對性的禁令都一再發布過,各級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也經常著文痛陳其中弊病。早在2003年,國務院就批轉《司法部關於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實行監企分開。今年1月,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介紹“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範運行”的監獄體制改革目標基本實現。但是實際情況卻並沒有這麼樂觀,常州監獄監獄長、晶陽公司總經理吳旭表示,“如果一個虧損嚴重的監獄企業,監獄長一定非常支持‘監企分開’,但是如果一個監獄企業運作得比較好,把它分開可能反而出問題”。實踐中,確實經濟搞得好的監獄對監企分開持消極態度,魯中監獄的工作人員王連軍和丁玲著文指出,監獄民警害怕監企分開後收入大減,非常抵觸,監獄系統只好以“上分下不分,名分實不分”來應付改革。

  而教養所的“政企分開”改革目前還沒有提上日程。

  ■ 監企不分導致法律對獄所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形同虛設

  法律對獄所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與對普通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一致的

  《監獄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雖然該條同時規定在季節性生產等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勞動時間,但這種調整應該是指一種靈活處理,而不是說可以調整為現實中那種無休止的加班加點。《監獄法》還規定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且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被勞教者每天勞動時間不超過六小時。《拘留所條例》規定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應該說,法律對獄所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夠用”的。

  實踐中相關法律卻被漠視了

  由兩則“正面新聞”就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被漠視的程度。一則是前面提到的白湖監獄實行“六八制”勞動時間;另一則是2003年福建省監獄系統在全國率先推行罪犯勞動報酬制度。與這些“正面新聞”對應的是,1994年就實行的《監獄法》明文規定罪犯有在休息日休息的權利(即雙休)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