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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震不滅”的國家:日本防震手册大起底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3 11:15:42 |
能夠預測地震等大規模災害,一直是日本的夢想。1978年制定的《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就規定,如果觀測系統測得大地震即將發生,首相“將在預測地震日期前兩到三天發表《警戒宣言》,以便政府隨即啟動全面避難救援措施”。從1960年代起,日本還先後實施了8個“地震預報五年計劃”。40年心血耗盡,地震預報最終被證明是毫無希望的。近十年來,日本不再奢求提前數天甚至更早預報地震,而是被迫轉向耗資數千萬美元的“地震早期預警系統”(EEW),爭取偵測到地震的最初跡象,並趕在地震爆發前向震中附近的城市發出警報,幫助人們獲得數秒鐘的逃生時間。 雖然僅能爭取短短數秒時間,這一2007年4月上線的系統可以讓高速行駛的列車提前減速,或是讓正在運行的電梯迅速停靠接近的樓層並開門。 目前日本擁有超過1000個配備高靈敏度地震儀的觀測點,高密度覆蓋整個日本,實現實時數據交換。氣象廳負責24小時監測地震和海嘯,並根據法律要求,在地震發生後馬上把信息傳遞到警察機構、地方政府、媒體、消防機構、居民家、學校、船舶等處。 預警系統利用兩種地震波傳播速度的差異來爭分奪秒:趕在速度較慢但破壞力更強的P波到來之前,一偵測到速度較快但破壞力較弱的S波就立即發送警報。警報自動在NHK電視台、廣播電台、手機等媒體上立即播報。仙台市青年本田桂一郎告訴本刊記者,他的手機下載了地震預報的客戶端。此後數次地震前,手機就會震動、顯示警示畫面,令其獲得至多10秒的準備、逃生時間。 “十秒鐘對我們來說很重要。可以打開窗戶逃命,可以趕緊關掉煤氣,或是與家裡不同的人分工幹不同的事情。”本田說。 離震中越遠的地點,收到警報和強震來到之間的時間差越長。由於此次地震震中離日本本土約500公里,因此以東京為例,警報比強震意外提前了約1分鐘。在EEW的基礎上,日本又開發了多個配套系統,保證這寶貴的數十秒覆蓋全日本,不留死角。 根據日本內閣發布的中央防災無線網絡(Outline of Central Disaster Management Radio Communications System)示意圖,衛星通信系統連接37個災害管理組織;固定通信系統連接60個災害管理組織。再通過直升機現場拍攝、無數的發射和接收設施,它們將官邸、防衛省、東京電力、NHK、紅十字會、47個都道府県、現場災害對策本部、車載設備、手機等完全連為一張巨大的網絡。 為保證偏遠地區也能收到警示信號,日本啟動了“全國地震海嘯火山災害瞬間警報系統”(J—ALERT系統)。災難到來時,該系統能在4-20秒之內通過衛星將警報數據傳輸至地方政府防災中心。防災中心接受到數據後自動發出警笛,通過廣播播報。 完備的防災官僚體系 支持多年來防震準備的,是日本完備的防災官僚架構以及成熟的防災法律體系。這使得各種運作均有章可循。 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本建立了系統的災害應對計劃體系,擬定了大量災害應對計劃。災害被分為事故災害和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又被分為震災、風水害、火山災害、雪災四大類,分別擬定事前預防對策、應急對策以及災害後的恢復對策。其職責由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和居民三方分別負責策劃和實施。整個官僚架構中,防災決策最高層從上到下依次為內閣府本府、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官房長官、特命擔當大臣、副大臣、中央防災會議、政策統括官(防災擔當),以及防災擔當下轄的審議官、參事官、企劃官、防災通訊官等。其中,參事官又包括總括擔當、災害預防擔當、災害應急對策擔當、災害複舊、復興擔當、地震、火山、大規模水害對策擔當等。 中央防災會議的會長由內閣總理大臣擔任,委員包括防災擔當大臣以及之外的17名內閣僚成員、指定公共機構的4名長官、4名專家。防災會議下設專門調查委員會和幹事會。幹事會的會長、顧問、幹事等職務由內閣府大臣政務官、內閣危機管理監、消防廳次長等人擔任。最高層級中,中央防災會議負責防災基本計劃的策劃和實施,其指定的行政和公共機關負責制定和實施具體的災害管理計劃。 而在地方,則由都、道、府、縣的知事、防災會議,以及指定行政機關、公共機關負責本地防災計劃的策劃和實施。再往下,由市、町、村的長官和防災會議負責。23個指定行政機關、63個指定公共機關,以及每一個居民亦被納入整個防災體系之中。與官僚體系相配合的,是日本完備的防災法律體系。 日本的地震防災法律、規章體系由災害預防、災害緊急對策、防災設施準備、災害恢復、財政金融措施等不同種類、數十部法律構成。包括《災害對策基本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地震財特法》、《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等。 作為基本大法的《災害對策基本法》對防災責任、防災組織、應急對策、金融措施、災後重建等都有規定。而對於東南海-南海地震,以及日本海溝-千島海溝周邊海溝型地震等不同類型可能發生的地震,亦有相應的特別措施法。對於其觀測體制的強化、防災設施的設置、海嘯發生後順利避難等提前布置、財政金融方面的照顧,都有規定。此番日本大地震被認定為“特大災害”,也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特大災害的認定依據中央防災會議制定的《特大災害認定標準》和《局部地區特大災害認定標準》進行。 一旦被認定為特大災害,即可根據相關法條,對公共事業、農、林、中小企業、共同使用小型漁船的建造費、母子和寡婦、教育設施等18大類進行分別的援助。 此外,國家補助地方公共團體進行災後重建的金額將可能上升,中小企業經營者將得到擔保,對其實施特殊的財政補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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