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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宜修訂海協章程推動協商更上層樓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08:32:48  


 
  當下的熱門話題,是兩會互設辦事處。《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的第四條,是“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將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第十五條也有“本會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立之分事所各置主任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他人員配置得比照前項辦理之。”為海基會在大陸設置辦事處提供了組織依據。

  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的第十四條,是“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並未像海基會章程那樣指定地點。雖已在澳門設立辦事處,但澳門已經回歸,直屬於中央。因此,海協在台灣設置辦事處,似是應修改章程,增加在台灣設置辦事處的地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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