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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給了校長帶幼女開房的膽量?

http://www.CRNTT.com   2013-05-15 12:21:04  


 
  刑法保護性侵害非常不足,但執法人員查處賣淫等“性犯罪”十分靈活

  而從另一方面看,在中國,“性侵犯”甚至還不是法律概念,多數時候都以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或者強姦罪代替。但這兩個罪名都是“性侵犯”的子集,並沒有包括所有“性侵犯”的手段。實際上,只要是違背主體意願,與其進行有關於性方面的活動都可定義為“性侵犯”,至於是否異性之間,是否發生性關係則都不應限制。

  針對兒童時更是如此,在英國,針對兒童的性侵犯,只要是強迫或誘導兒童進行性行為,比如,鼓勵兒童看色情片,用性暗語或性話題騷擾兒童,愛撫或強迫兒童性交。都可被視為性侵犯,而這些行為都是犯罪。

  令人不解的是,雖然中國刑法針對奸淫幼女罪、強制猥褻兒童等罪名的適用的僵化,但在查處賣淫的時候對所謂“性犯罪”處理的靈活性又變得十分充分,諸如“手淫”、“推油”等都會以色情服務都會被查處。在2011年8月,北京豐台區公安局就曾以洗浴中心均存在為客人提供“手淫”、“推油”等服務為由,對其進行過查處。

即便算成“猥褻兒童”,判罪條件也非常高

  不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最多判5年

  奸淫幼女的適用範圍小帶來的最大問題就是大量的奸淫幼女罪只能退而以猥褻幼女罪定案。在本案中,萬寧警方昨夜就確認了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提請批捕兩名犯罪嫌疑人。

  所謂猥褻兒童,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但《刑法》規定,只有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比一下強姦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姦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奸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姦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很容易即可發現,猥褻兒童罪的法定加重情節過於狹隘了,像在萬寧這次案件,即便這個校長多次與這些女學生開房,也達不到法定加重情節,最多也就判5年。

  此外,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周歲,在司法實踐中,15歲就算不上兒童,無法以“猥褻兒童”入罪,這使猥褻兒童罪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能力進一步降低。

  現實中,對“猥褻兒童”的處理經常和稀泥,處罰輕描淡寫

  在2012年的廣東白觀珠鎮和平村委會金竹園村就發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歲的公務員對一個12歲的小姑娘實施了猥褻,成了小女孩下體出血受傷。但由於當地派出所認為由於該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最多屬於治安問題,對其只處以了15天的拘留。2007年9月,某中學體育教師蔡某在飲酒後上課,安排學生壓腿時,從後面摟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學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犯罪處理,由偵查機關撤回,並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形成對比的是,如果一個成年男子去洗浴中心接受“手淫”、“推油”服務,卻可能被勞教半年。

  也許正是這種輕描淡寫縱容了不良風氣。根據央視《新聞1+1》的記者調查發現,在某些地方,“打幼女主意”這樣的事情並不是個例,甚至它成為當地的一個不良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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