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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萬冤案賠償該由誰買單?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
新聞鏈接:張氏叔侄獲賠221萬餘元 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張興平 黃宏 2013-05-21 07:50 浙江日報訊5月17日,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萬餘元,共計221萬餘元。 今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省高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並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省高院聽取了張輝、張高平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萬餘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至於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於省高院國家賠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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