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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爆炸案:慘烈背後隱情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1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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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還需查實,但治安聯防隊的確早有積弊

  積弊一:一個沒有執法權的自治組織卻在“執法”

  理論上,治安聯防隊是實打實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當然沒有任何的執法權。根據規定,治安員不能單獨執法,只能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教育工作。在單獨情況下,他們能做的是保護現場,或者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即使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能處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機關。但是在實際情況中,他們卻常常幹起執法者的活。

  剖析:為什麼很多地方治安隊隊員儼然成為“二警察”了呢?許多資料和報道都提到,這是因為我國的基層警力嚴重不足,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對治安隊特別依賴,甚至讓他們承擔了很多執法者才有權力做的工作。另一層原因則是,公安機關里有一部分人,在非警務活動中,怕警察出面產生警民矛盾,不願意讓警察去處理非警務活動,而是讓聯防隊去執法。這樣一來,有問題也能“規避責任”。冀中星就提到他是被警車給趕到治安隊門口,再被治安隊隊員給打的。當然,隨著基層“維穩”工作越來越重,這些治安員更不可能被辭退。所以,儘管早在2004年,公安部就發文要求清退治安員,可現實中卻相反。 

  積弊二:不僅越界,還往往粗暴,自身成為治安不穩定因素

  治安隊隊員打人,乃至於打死人實在不是一天兩天的“新聞”了,而涉黑、涉案,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新聞也不在少數。像是2011年還發生過“聯防隊員入室強姦”事件(參見專題:《妻子被強姦只因丈夫太懦弱?》)。幾乎每發生一起全國影響惡劣的案件,取締或者清退治安聯防隊的呼聲就會非常大,甚至官方都有相應的文件。例如,1993年,安徽省農民丁作明因與本村副村長丁延樂發生糾紛,被該鄉派出所關進一間屋子里,3名治安聯防隊員對丁拳打腳踢,並用電警棍、木棍毒打近兩個小時,丁由於傷勢過重於22日死亡。隨後,公安部在當年5月17日就發出通知加強治安聯防隊伍建設。可是後來的各種事件告訴大家,很難改變。

  剖析:很多人都會把粗暴執法歸結為素質問題。治安隊隊員大都文化水平低,素質不高,沒有經過過什麼培訓。而說到素質,又和錢有關,治安隊隊員工資很低,一般人不愛幹。這個“群眾自治組織”資金也是“自籌”為主,比如原來《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就規定,經費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此,為了“錢”,有的治安聯防隊本身也會違法去收“保護費”。

  不過,光是素質低還不足以解釋此問題。前幾年,美國曾經也出現過“民間聯防熱”,因為經濟不景氣,所以很多居民去警察局做志願者,幫助做一些日常工作,有的甚至能開交通罰單。一些志願者被授予了一定的“權力”就變得有點飄飄然起來,工作的時候對普通民眾很粗暴,因此還被居民們稱為“小拿破侖”之類的。可見,人一旦有一點“權力”就得要預防他“變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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